*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3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6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廊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6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含生育)、大病保险资金、一般诊疗费及政策规定内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4日]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人、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类残疾人。 
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河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8日]
创新经办服务模式,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大病保险和补充保险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8日]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大病保险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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