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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4日    

 

 


西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

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改工作,推进健康西宁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等,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两个绝对”具体化,坚持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卫生健康会议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以加强和规范村级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管理为载体,推动村级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夯实健康服务网底,发挥“健康守门人”作用,助力健康西宁建设,为加快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提供健康保障。

  二、实施范围

  全市经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行政村设置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的村卫生室及其核定的从业人员。

  三、机构设置标准

  (一)规划标准。按照“总量不变、只减不增、优化配置”的原则,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多(人口在2000人以上)、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500人以下)、村医不足,处于相邻村“15分钟就医圈”内的行政村,经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或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疗卫生人员驻村开展工作,实行乡管村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可不设村卫生室,其服务职责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其他村级医疗机构纳入社会办医范畴管理。

  (二)建设主体。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村卫生室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乡镇卫生院或医联体(市县乡村四级紧密型一体化医联体、健康服务共同体、县域医共体等,下同)依据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划,履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责任。因整村迁移等原因造成村卫生室拆除的,按照“谁拆除、谁建还,拆一建一”的原则,按标准予以建还。村卫生室规划建设资金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

  (三)选址标准。新建或迁建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及选址可与村其他服务机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方便群众,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村集体土地,建成后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现修建在个人自留地或宅基地等非村集体土地上的村卫生室,由县(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联体在3-5年内采取置换、新建等方式逐步有序迁建达标,纳入乡镇卫生院国有资产登记管理。

  (四)建设标准。村卫生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服务功能强的应适当调增建筑面积,至少实现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四室分开。开展计划免疫接种的村卫生室应单独设置规范达标的免疫接种室,实现服务功能与服务区域相适应。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村卫生室依规按“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命名。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只允许使用一个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其他社会办医不得以村卫生室冠名或命名。

  村卫生室基本设备依规配置齐全,基本设备配置应与提供的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功能相适应、与实现信息化智能化服务相适应、与地区标准化建设标准相适应。

  (五)资产管理。严格村卫生室国有资产登记管理,明晰村卫生室产权管理,建成村卫生室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各级政府配置的器械设备设施等各类国有资产,纳入所在乡镇卫生院国有资产统一登记管理、统筹调配使用,实现乡管村用,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政府修建的村卫生室不得以各种原因出售给个人,对于已出售给个人的村卫生室,需退还资金,追回房屋所有权。村卫生室对各级政府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器械设备拥有使用权,负有维护保养职责,确保使用效率。村卫生室及其法人变更时,由乡镇卫生院依规审核登记收回国有资产,转交变更登记后的村卫生室及法人。

  (六)人员配置。依照国家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可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或每村卫生室配备2名医务人员,配备2名以上医务人员的村卫生室,根据业务需要配备1名女性医务人员。乡村医生以县(区)为单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具备法定执业资格。

  (七)审批管理。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依法审批辖区内村卫生室,村卫生室设置审批前需征求乡镇卫生院意见,村委会、医联体审核同意,审批核准后的村卫生室纳入医联体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同步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村卫生室诊疗科目核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机构运行管理

  (一)推行一体化管理。一是实行紧密型一体化管理。医联体内村卫生室,由医联体牵头医院同步纳入行政、业务、人员、药械、财务、资产、绩效考核、信息化“八统一”管理,实现医联体内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推动城乡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协同发展。二是各地要积极探索推进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管理运行体制改革试点。将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合为一体,实现同一法人管理,村卫生室只设立负责人,作为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履行村辖区域的健康服务职责。力争到2020年每个乡镇试点村达到2-4个,此后按政策及改革成效适时推进。

  (二)建立服务基础保障。将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配置、人才培养等纳入地方建设规划和县(区)级财政预算投资计划,新建村卫生室由政府财政据实预算承担建设与设备配置经费;每新改扩建一所村卫生室,由地方财政补助建设经费8-15万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予以相应增长)、设备设施配置补助经费2万元,每修缮一所村卫生室减半补助。建立医联体的地区,医联体要按照紧密型一体化管理规定,将村卫生室纳入医联体发展投资规划计划,即医联体每年按医联体医疗服务总收入的5-10‰建立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三)保障服务用药供给。一是保障服务用药。医联体或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在省级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实行药品统一采购、配送、结算和管理使用,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医联体在规范医疗行为的基础上,鼓励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促进合理用药,放宽对村卫生室使用非基本药物的品种限制,以医联体为单位,统一用药目录,建立村卫生室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二是开展处方延伸服务。加强村卫生室用药处方管理,提高处方书写合格率,规范用药行为,确保用药安全。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老年病、慢性病等,按照省市处方延伸服务规定的病种与要求,适当延长处方用量,视病情开具8周以内的处方用量,同步加强对延伸处方服务对象药品储存、使用等管理指导工作,实行专方专用专管。

  (四)转变服务模式。一是建立综合健康服务模式。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基本医疗服务相融合的综合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提升村卫生室门诊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老年病、慢性病、妇幼保健等综合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实现以疾病诊疗向健康服务的转变,面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综合健康服务。二是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联体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合理用药、基本医疗、健康管理、康复保健、居家养老等健康服务行为的监管,提升服务效率,实现“互联网+健康服务”管理。

  (五)建立运行保障机制。建立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要方式的运行保障机制。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二是严格落实基本运行经费及乡村医生补助政策,以县(区)为单位,将经费保障纳入货币化支付改革范畴,经费随政策或经济水平动态调整,全力保障乡村医生经费及时到位。三是鼓励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自种、自采、自制中藏药,应用中藏医适宜技术增加收入。四是鼓励村卫生室参与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规按绩效考核获取服务经费补助。五是探索建立养老保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专项乡村医生养老补贴政策,为乡村医生购买新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待遇。六是建立绩效激励机制。全面推行目标责任管理,建立村卫生室及人员收入与服务质量、数量和群众满意度等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乡村医生各项工作补助经费)发放和乡村医生再注册的主要依据。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联体要把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实行定期考核,医联体或乡镇卫生院建立村卫生室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服务队伍管理

  (一)执业准入退出管理。一是行业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依规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二是建立行业退出管理。建立到龄退出机制,凡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即办理退出手续,因补充困难或名老中藏(蒙)医确需延长服务年限的,可返聘或适当延长工作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建立违规违纪辞退制度,对不能履行服务职责、自动脱离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严重违反从业管理规定的乡村医生,予以辞退;建立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对连续两年群众满意度测评和绩效考核位列后两位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予以解聘。因到龄退出、辞退退出或解聘退出的乡村医生岗位由医联体或乡镇卫生院自主统一公开招聘补充,并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服务能力培训培养。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联体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村卫生室人才培养纳入当地人才培养计划中,加强对乡村医生的培训和培养,定期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全科培训和执业注册,在医联体内实现乡村医生定期轮岗、轮训,提升医疗及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年内每名乡村医生岗位技能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时间不少于1个月。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实施国家、省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项目计划,落实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乡村医生毕业后在村卫生室服务期限不得少于6年的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全科转岗培训,促进乡村医生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转变,做好后备乡村医生储备工作。探索建立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工作,将符合条件、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特岗,实现县管乡用村用。

  (三)拓宽事业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充招录卫生技术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逐步探索将村卫生室中符合条件乡村医生依规纳入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总量管理,实行乡村医生派驻制,实现“乡管村用”。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政策,完善乡村医生职称评审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在取消外语要求基础上,淡化论文等要求,乡村医生获取的职称等级证书,限定在村卫生室内使用,乡村医生职称申报学历可放宽至中专学历及以上,经全科转岗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申报职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夯实基层基础,是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转变基层服务模式,推进健康西宁建设的一项基础措施,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医联体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工作思路,细化和健全配套建设与管理措施,形成政府支持、部门协同的齐抓共管氛围,提升建设与管理效能。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评估工作;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配套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督促评估工作,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县(区)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村卫生室设置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把乡村医生补助和村卫生室建设、运行经费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优先安排建设所需土地;市、县(区)农村农业部门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村卫生室的人员福利、职称评聘和养老保险等待遇政策措施完善工作;市、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村卫生室医保定点准入服务;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村卫生室药械购销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市、县(区)广电等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营造氛围;医联体依规做好村卫生室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履行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各项任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谋划,循序渐进,确保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持续稳步推进。要将组织实施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及绩效考核范围,同时,将工作纳入医联体、乡镇卫生院及院长综合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奖惩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联体、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绩效(薪酬)分配挂钩。对未按规定完成一体化管理、建设或管理工作不达标的,依规通报批评或进行问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不定期对各地区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通报。

  (四)做好宣传引导。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联体等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最大限度地赢得广大群众和乡村医生的理解和支持,强化群众对村卫生室医疗卫生和健康服务的满意度、认同感,为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积极宣传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成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整体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高质量提升。


[解读]关于《西宁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卫生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http://wjw.xining.gov.cn/html/2438/3414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