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四川>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标题:阿州人社发〔2018〕4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阿州人社发〔2018〕4号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关于印发《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卧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阿府发〔2017〕2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自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自付)一定比例,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二、《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采用排除法,按四川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编码”和“项目名称”。

三、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阿坝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各地要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2.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阿坝州财政局

                                    2018年1月19日


抄送:州、县(市)医保局,卧龙特区社保中心。

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印发

附件1

阿坝州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急诊诊查费、药事服务费、导医服务费、家庭病床费、远程诊疗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查房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门服务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各种特需医疗服务费。

3.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担架费、血液补偿金(血液保证金)。

4.病历工本费、建立健康档案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处方工本费、各种账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5.单独炮制膏丸散剂的加工费、中药特殊调配、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6.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视费、电话费、保温箱费、卫生费、证书费、档案袋费、各类押金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水电费、特需生活服务费。

7.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澡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8.膳食费、营养费、鲜花与插花费。

9.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10.病员服、枕头、枕套、床单、卫生餐具、口杯、卫生纸、扫床巾、尿布、痰盂、脸盆、热水瓶、条码、封口瓶贴、腕带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11.肥皂水、消洗灵、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2.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痤疮、疣、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补兔唇(儿童除外)、正口吃、矫斜眼、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4.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5.疾病健康教育、经络诊断仪及微循环检查仪等检查费和生命信息治疗等费用。

6.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开展除害灭病的各种费用等。

7.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8.尸体料理、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费等。

(三)诊疗设施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细胞刀、正电子发射段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包括验光)、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颈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冷热敷袋、牵引带、压脉带、腹带、输液网、提睾袋、疝气袋、护膝带、护腕、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如按摩器、助听器、磁疗仪等。

4.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5.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器械、试剂等。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心脏瓣膜瓣、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肝脏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境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和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7.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自杀、故意自伤自残、他杀、麻醉品成瘾、交通事故(无第三方责任除外,须出具相关证明)、性传播疾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工伤、职业病、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等诊疗所发生的有关医药费用。

3.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开会、进修、讲学、考察、洽谈、探亲、旅行期间在境外发生的诊疗项目。

4.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住院治疗终结成立,从鉴定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及其一切费用。

5.健康疗养和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发生的医疗费。

6.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7.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

8.超出国家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r—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各种临床监测(麻醉监测除外)。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肝脏移植手术项目。

3.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的材料和安装或放置的手术项目。

4.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激光打孔术、心脏射频消融和其他部位的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冠状动脉造影、腹腔镜与胸腔镜等内窥镜手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前列腺电切术、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6.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光量子(液疗)等辅助治疗项目。

7.中医及民族医理疗康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