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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和居民大病保险补充报销工作的通知(绵人社函〔2016〕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市医保局、市人社信息中心:

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绵人社发〔2014〕25号)和《绵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绵人社发〔2015〕13号)的规定,现就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住院、大额补充和重特大疾病项目的补充报销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销项目及标准

(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1.各种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该项报销上限为每人每年1万元。

2.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与以上项目相关检查、治疗、材料、用药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3.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限:免疫抑制剂、降血压药、因免疫制剂引起的白细胞减少而用的升白细胞药物;肾穿刺、环孢素浓度测定、B 超、彩色多谱勒、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以上项目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4.血友病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门诊或者住院期间,输注血液制品、ABO血型及亚型鉴定、RH鉴定、抗体筛查的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门诊或者住院期间,输注血液制品、ABO血型及亚型鉴定、RH鉴定、抗体筛查的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1.普通住院。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当年度住院累计需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0.8万元的(每报销一次后重计起付标准),超过部分按“分段计算,累计支付”原则进行报销:0.8万元(含0.8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按50%报销,2.8万元(含2.8万元)以上4.8万元以下按60%报销,4.8万元(含4.8万元)以上6.8万元以下按70%报销,6.8万元(含6.8万元)以上按80%报销,在一个投保年度内累计报销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大额补充。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当年累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超过15.5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50%报销。

3.重特大疾病。项目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一致。

二、报销范围

(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已备案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病种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2015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日间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患血友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在门诊、日间病房或住院期间发生的输注血液及相关检查费用,纳入本次补充报销范围。

(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1.普通住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累计发生超过8000元合规医疗住院费用,纳入本次补充报销范围。

第一批次已补充报销人员在2015年8月4日后未发生住院费用的不在此次报销范围中。

2.重特大疾病。范围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一致。

三、报销程序

1.报销时间。2016年1月15日至3月31日。

2.报销地点。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窗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窗口。

3.报销资料。本人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出院证明或死亡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或病历管理专用章的病历复印件、财政或税务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报销联)、本人银行卡及账户,受托人办理的出具委托证明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报销公示。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住院部分,由市人社局统一公布人员名单,各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承办保险公司负责通知本区域内人员报销。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5日起执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