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社> 四川> 德阳市> 标题: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诊疗范围的通知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诊疗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负担,现将调整后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财政局

  2019年1月31日

  
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目录


  (一)甲类: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3.器官移植术后;4.白血病;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包括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等;6.恶性组织细胞病;7.血友病(含先天性血友病、获得性血友病);8. 除血友病外的凝血因子缺乏症;9.血小板无力症;10.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需要环孢素治疗和输血维持的患者);11.多发性硬化症;12.胃肠胰神经内分泌肿瘤;13.肢端肥大症;14.地中海贫血;15.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16.视神经脊髓炎;1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18.耐多药结核病。
  (二)乙类:1.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2.帕金森氏病;3.1型糖尿病、依赖胰岛素治疗的2型糖尿病;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白塞病等;6.银屑病;7.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8.肾病综合征;9.阿尔茨海默病;10.慢性活动性乙肝;11.自身免疫性肝炎。
  (三)丙类:1.癫痫;2.克罗恩病;3.溃疡性结肠炎;4.重症肌无力;5.心脏病:包括风心病、心肌病、肺心病、冠心病、甲心病等;6.2级、3级高血压病;7.2型糖尿病;8.脑血管意外后遗症;9.失代偿期肝硬化;10.支气管哮喘;11.甲状腺功能亢进;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慢性血吸虫病;14.麻风病。
  (四)丁类:1.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丙型肝炎;3.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4.儿童普通型苯丙酮尿症、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5.普通结核病。

  
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认定标准和治疗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涉及的医学诊断标准是以现有医学指南、规范、专家共识为参考,如有更新或修订,以更新或修订后标准为准。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一)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2.符合以下各项之一:

  (一)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结果经专科医生认定符合诊断标准;

  (二)因病情或身体情况不能取得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的病人,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根据相关病史资料,影像学资料(如B超、CT、MRI、X光片等)、肿瘤标记物等资料进行认定;

  具备以上第1条或第2条的可认定。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无复发的不予认定,时间以首次确诊资料为准。

  (二)诊疗范围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疗、化疗、核医学治疗;

  2.恶性肿瘤的内分泌治疗和免疫治疗;

  3.放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如骨髓抑制治疗、严重胃肠道反应治疗);

  4.必须的支持治疗(如终末期的营养支持、疼痛治疗);

  5.抗肿瘤中成药、肿瘤辅助治疗中成药和肿瘤中药方剂治疗;

  以上限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处方。临床治疗恶性肿瘤使用广泛、疗效确切的药品(如乳腺癌使用碳酸钙,多发性骨髓瘤使用地塞米松和沙利度胺)可纳入;

  6.按照卫生部门制修订的肿瘤诊疗规范实施的治疗期间与治疗后的相关检查、检验。

  7.指导肿瘤靶向药物使用所必须的相关基因检测(含检测结果不符合靶向药物使用适应症的检测)。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各种基础疾病史);

  2.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期的临床诊断标准(内生肌酐清除率(Ccr)≤20ml/min、血肌酐(Scr)超过451umoL/L));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透析治疗;

  2.基础疾病和并发症的治疗(如纠正水、电解质和酸碱失衡,控制感染、心衰、贫血、高血压,治疗肾性骨营养不良及必需氨基酸补充等);

  3.慢性肾功能衰竭中药方剂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三、器官移植术后

  (一)认定标准

  1.既往病史资料;

  2.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二)诊疗范围

  1.抗排异治疗;

  2.抗排异治疗期间并发症的治疗(如感染、骨髓抑制、保肝治疗等);

  3.抗排斥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如免疫功能检测,免疫抑制剂的血药浓度测定等)。

  四、白血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白血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2、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白血病的化学治疗;

  2.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的治疗;

  3.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五、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报告符合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2、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包括激素治疗、造血因子及化学治疗、放射性核素治疗);

  2.对症治疗(包括成分输血Hb<60g/L,孕妇、14周岁及以下儿童Hb<80g/L,或伴有明显贫血症状时输注红细胞;PLT<20×10^9/L输注血小板;祛铁治疗及控制感染等);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六、恶性组织细胞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血液学检查、骨髓检查、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报告符合恶性组织细胞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2、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恶性组织病的化学治疗;

  2.化疗期间必须的支持治疗及并发症的治疗;

  3.化疗后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七、血友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符合血友病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血友病凝血因子替代治疗;

  2.止血治疗。

  八、除血友病外的凝血因子缺乏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血常规、凝血因子、APTT及其他凝血检查符合凝血因子缺乏症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输血、血浆或所需的特制生物制品进行治疗;

  2.维生素K;

  3.止血治疗。

  九、血小板无力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血小板计数、血小板聚集试验及其他相关检查符合血小板无力症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局部止血;

  2.输注血小板悬液;

  3.口服避孕药;

  4.铁剂、叶酸。

  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输血治疗;

  2.环孢素治疗、免疫抑制治疗;

  3.控制出血及感染;

  4.祛铁治疗;

  5.促造血治疗(使用雄激素、造血细胞因子、促红细胞生成素等);

  6.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相关检查。

  十一、多发性硬化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脑脊液检查、诱发电位和磁共振成像检查符合多发性硬化症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免疫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氨甲蝶呤、环磷酰胺、米托蒽醌、环孢霉素A等;

  2.控制血糖药物、补钾补钙药物、抗酸剂以及控制痉挛、震颤药物;

  3.干扰素;

  4.血浆置换。

  十二、胃肠胰神经内分泌肿瘤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 肿瘤标志物检查、影像学检查、病理学检查符合神经内分泌肿瘤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舒尼替尼(口服常释剂型);

  2.奥曲肽微球注射液。

  十三、肢端肥大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影像学检查、生长激素测定符合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者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溴隐亭

  (2)奥曲肽微球注射液。

  十四、地中海贫血

  (一)认定标准

  1.血常规、血红蛋白电泳、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报告等支持地中海贫血的诊断。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两条之一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血清铁蛋白大于1000μg/L进行祛铁治疗,有脏器损害需对症治疗应附相关检查报告;

  2.Hb<70g/L进行输血治疗(孕妇、14周岁及以下儿童Hb<80g/L);

  3.治疗期间及治疗后的相关检查。

  十五、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一)认定标准

  血清学检测报告单及疾控中心诊断书。

  (二)诊疗范围

  1.抗逆转录病毒药物治疗;

  2.药物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3.其他对症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十六、视神经脊髓炎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视神经和脊髓受累的临床表现,MRI检查及血清抗体检测阳性;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二)诊疗范围

  1.糖皮质激素;

  2.血浆交换;

  3.其他免疫抑制剂。

  十七、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临床表现、影像学、生化检查、生长激素激发试验和其他相关检测符合儿童期及青春期生长激素缺乏症诊断;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二)诊疗范围

  (1)生长激素替代治疗;

  (2)雄激素、甲状腺素、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十八、耐多药结核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有相应临床症状和体征,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痰液检查: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等检查证实为耐多药;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二级及以上疾控中心诊断证明。

  (二)诊疗范围

  (1)耐多药结核病药物治疗;

  (2)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

  (3)定期检查费用。

  十九、精神疾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CCMD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的诊断标准。

  3.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4.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中级职称及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二)诊疗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2.抗精神药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

  二十、帕金森氏病

  (一)认定标准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2.相关病史资料;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

  具备第1条或者第2.3条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抗震颤麻痹的药物治疗。

  二十一、1型糖尿病、依赖胰岛素治疗的2型糖尿病

  (一)认定标准

  1.糖尿病症状如多尿、多饮、烦渴、善饥、消瘦或肥胖、疲乏无力等症状;

  2.血糖检测: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须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非同日检测2次以上;

  3.糖化血红蛋白≥7﹪或血清果糖胺≥2.37mmol/L;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胰岛素定量测定,胰岛素水平绝对低下的;

  5.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正规糖尿病治疗方案,须长期使用胰岛素治疗的;

  6.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上述1.2.3.4条/1.2.3.5条或第6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胰岛素治疗;

  2.口服降糖药物治疗;

  二十二、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符合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雄激素;

  2.免疫抑制剂;

  3.造血细胞因子。

  二十三、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

  一组以内科治疗为主的肌肉骨骼系统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白塞病等。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免疫学以及活组织检查等符合结缔组织病和风湿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非甾体类抗炎药;

  2.糖皮质激素;

  3.慢作用抗风湿药。

  二十四、银屑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具有典型的皮肤损害特征或关节损害、实验室检查等符合银屑病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免疫调节剂、维生素等);

  2.紫外线治疗(包括长波紫外线、宽谱UVB、窄谱UVB、光化学疗法)。

  二十五、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相关的血液及骨髓检查、抗体测定报告符合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糖皮质激素;

  2.免疫抑制剂;

  3.细胞毒性药物。

  二十六、肾病综合征

  (一)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结果符合大量蛋白尿(≥3.5g/d)、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

  (2)有明显的肾病综合征的临床表现,24小时尿蛋白定量接近但未达3.5g/d ,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副主任(含)以上医师签署诊断证明书和病情说明,并根据相关病史资料、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浆白蛋白、血脂、肾功能检查等进行认定。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或第2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引发肾病综合征的原发疾病治疗(如糖皮质激素、细胞毒药物等);

  2.对症治疗(利尿、抗凝、降脂);

  3.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后副反应的治疗。

  二十七、阿尔茨海默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2001);

  3.病期至少持续三个月以上;

  4.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疾病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二)诊疗范围

  1.抗精神类疾病的相关药物治疗;

  2.抗精神药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及不良反应的治疗。

  二十八、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

  (一)认定标准

  1.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肝功能异常,血清学检查(HBsAg或HBV-DNA阳性、或抗-HDV阳性、或血清抗-HCV 阳性、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支持病毒性肝炎或免疫学检查支持自身免疫性肝炎。

  (2)肝功能正常,HCV-RNA阳性或HBV-DNA阳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具备慢性肝炎病史半年以上,有明显的肝炎症状,实验室检查符合下列两项之一:彩超或CT提示慢性肝损害;肝脏病理改变提示炎症活动度为G1、纤维化分级为S2以上级别。

  (3)抗病毒治疗后,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经高精度检查HBV-DNA或HCV-RNA仍为阳性、或HBeAg阳性、或抗-HBe(HBeAb)未出现者。

  (4)对于已经抗病毒治疗后,肝功能正常,HCV-RNA阴性或HBV-DNA阴性,需要继续抗病毒治疗的,需提供一年以内的抗病毒治疗资料,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进行认定。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条或第2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抗病毒药物及保肝药物治疗;

  二十九、自身免疫性肝炎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糖皮质激素;

  2.免疫抑制剂;

  3.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副反应的治疗;

  4.对症治疗;

  5.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三十、癫痫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脑电图描记报告符合癫痫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抗癫痫药物治疗;

  2.镇静催眠、抗焦虑药物治疗。

  三十一、克罗恩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实验室检查、X光、CT和内镜粘膜活检等符合该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氨基水杨酸制剂、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

  2.对症治疗。

  三十二、溃疡性结肠炎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根据实验室检查、X光、CT和内镜粘膜活检等符合该病的诊断标准;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药物治疗(氨基水杨酸制剂、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等);

  2.对症治疗。

  三十三、重症肌无力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根据受累骨骼肌群的易疲劳性,病情波动);

  2.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典型临床症状和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诊断;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抗胆碱酯酶药物的治疗及辅助药物(氯化钾、螺旋内酯等);

  2.免疫抑制剂;

  3.糖皮质激素;

  4.合并症的治疗。

  三十四、心脏病(风心病、心肌病、肺心病、冠心病、甲心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服用相关疾病药物治疗史;

  2.具有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的病史及相应的临床表现及体征;

  3.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CT检查、血液化验等)符合各类心脏病的诊断;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3条或第4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抗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的治疗;

  2.与该心脏病相关的原发疾病及继发疾病的治疗。

  三十五、2级、3级高血压病

  (一)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非同日血压符合2级及以上高血压诊断标准;

  (2)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3)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2.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2年内);

  具备以上第1条或第2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抗高血压药物治疗;

  2.高血压伴发靶器官损害及相关临床疾病的治疗。

  三十六、2型糖尿病

  (一)认定标准

  1.糖尿病症状如多尿、多饮、烦渴、善饥、消瘦或肥胖、疲乏无力等症状;

  2.血糖检测:随机静脉血浆葡萄糖≥11.1mmoL/L,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7.0mmol/L,须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非同日检测2次以上;

  3.糖化血红蛋白≥7﹪或血清果糖胺≥2.37mmol/L;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上述1.2.3条或第4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口服降糖药物治疗;

  三十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一)认定标准

  1.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2.合并有下列各项症状之一:

  ①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三级以下;

  ②语言障碍,吐字不清或智力障碍;

  ③其他相关病史的临床表现如:高血压、高脂血症、糖尿病、风心病等。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脑血管疾病原发疾病的药物治疗(如降血压、抗凝、降脂改善脑功能缺损等);

  2.后遗症及并发症的对症治疗;

  3.中医诊疗。

  三十八、失代偿期肝硬化

  (一)认定标准

  1.临床表现为门静脉高压形成如脾大、腹水、静脉曲张、脾功能亢进以及肝功能损害引起贫血、出血、内分泌紊乱、恶心、呕吐、黄疸等;

  2.失代偿期肝功能试验多有较全面的损害,相关影像学检查(B超、CT、腹腔镜等)、腹水、免疫功能检查、符合肝硬化的改变;

  3.出现相关的并发症;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1、3条或第1、2、3条或具备第4条其中之一者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保肝药物治疗;

  2.并发症的治疗。

  三十九、支气管哮喘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的病史及临床表现;

  2.至少具备以下1项肺功能试验阳性:

  (1)支气管激发试验或运动激发试验阳性;

  (2)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FEV1增加≥12﹪,且FEV1增加绝对值≥200 ml;

  (3)呼气流量峰值(PEF)日内(或2周)变异率≥20 ﹪。

  3.除外其他疾病所引起的喘息、气急、胸闷和咳嗽。

  4.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3条或具备第4条者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糖皮质激素、白三烯受体拮抗剂、β2-受体激动剂、茶碱、抗胆碱药物等药物治疗。

  四十、甲状腺功能亢进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的病史及临床表现;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具备第3条者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抗甲状腺药物治疗;

  (2)放射性131碘治疗及辅助药物治疗;

  (3)药物治疗、放射性131碘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四十一、甲状腺功能减退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的病史及临床表现;

  2.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低下的诊断;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具备第3条者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甲状腺激素(或左旋甲状腺素)治疗;

  (2)其他对症治疗;

  (3)药物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四十二、慢性血吸虫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的病史及临床表现;

  2.粪检发现血吸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卵或血清免疫学检查呈阳性;

  3.疾控中心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具备第3条者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吡喹酮抗血吸虫治疗;

  2.药物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神经性损伤、肝肾损伤、消化系统反应、心血管系统反应)的治疗;

  3.其他对症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四十三、麻风病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的病史及临床表现;

  2.组织切刮涂片抗酸染色查菌阳性;皮肤活检有特异性病理变化或侵犯皮神经的非特异性炎症;

  3.疾控中心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具备第3条者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利福平(RFP)、氨苯矾(DDS),氯法齐明(B663)等药物进行联合化疗;

  (2)药物治疗引起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治疗;

  (3)其他对症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四十四、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一)定义:人工瓣膜置换术及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使用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替格瑞洛进行的治疗。

  (二)认定标准

  1.三级医院出院证明书;

  2.手术后1年内可提出申请,手术后超过1年因该病需继续使用氯吡格雷、替格瑞洛的须凭诊疗方案提出申请。

  (三)诊疗范围

  认定后1年内使用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替格瑞洛治疗。

  四十五、丙肝抗病毒治疗

  (一)认定标准

  1.相关病史资料;

  2.由具有病毒检测实验室三级医院感染科进行HCV-RNA定量检测,制定适合抗病毒治疗方案;

  3.经正规抗病毒治疗12周后,治疗效果评估使用聚合酶链反应法(PCR法)检测HCV-RNA呈阴性或下降大于等于2Log10者,继续完成全疗程48周治疗,下降<2Log10停药或对治疗进行重新评估。

  具备以上第1、2条时可初次认定,正规抗病毒治疗12周后需符合第3条才最终认定。

  (二)诊疗范围

  抗病毒药物及保肝药物治疗

  四十六、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一)认定标准

  1.患病年龄:年满50周岁;

  2.患眼中心视力下降:视力下降,中心暗点,视物变形;

  3.眼部检查:患眼黄斑区存在灰白色或黄白色脉络膜新生血管膜,伴出血,渗出,色素沉着,局部视网膜隆起;

  4.眼科特殊检查:1、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A)和/或吲哚青绿脉络血管造影(ICGA):患眼黄斑区异常脉络新生血管(CNV)呈强荧光,并渗漏荧光素;病灶区可伴有出血或色素遮蔽荧光;造影晚期CNV渗漏荧光素,边界不清,或出现新的不明来源荧光素渗漏;2、光学相干断层成像(OCT):患眼黄斑区视网膜增厚:色素上皮层中断或增厚,视网膜神经上皮层内出现弥漫性增厚、积液、囊样水肿、出血、神经上皮层下积液,或色素上皮脱离;

  5.排除其它眼病形成的CNV:包括高度近视(屈光度>-8.0D),特发性CNV,血管样条纹继发性CNV,葡萄膜炎继发性CNV,卵黄样黄斑变性继发性CNV,视网膜色素变性继发性CNV,多灶性脉络膜炎继发性CNV等;

  6.排除息肉状脉络膜血管病变(PCV),视网膜血管瘤性增殖(RAP)。

  确定德阳市人民医院、德阳眼科医院、什邡市人民医院作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定点诊断和治疗机构。

  (二)诊疗范围

  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雷珠单抗注射剂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时发生的药品费和注射费。

  四十七、儿童苯丙酮尿症(包括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

  (一)适用人群

  0-14周岁(含14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二)认定标准

  以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成都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分中心)病情证明及相关检测报告作为认定材料。

  (三)诊疗范围

  PKU、BH4D患儿到四川省妇幼保健院或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接受规范治疗发生的下列费用:

  1.普通型PKU患儿门诊检查费用(包括血苯丙氨酸检测、串联质谱检测、尿碟呤分析、血常规、微量元素、肝肾功、骨龄测定、儿童体检、智力测评、颅脑磁共振等);购买治疗用低苯丙氨酸食品(PKU专用奶粉、蛋白粉、米、面等)费用;

  2.BH4D患儿门诊检查费用(包括血笨丙氨酸检测、串联质谱检测、尿碟呤分析、血常规、微量元素、肝肾功、骨龄测定、儿童体检、智力测评、颅脑磁共振等);治疗用四氢生物蝶呤和神经递质前质药物(左旋多巴、5-羟基色氨酸等)及购买特殊奶粉费用。

  非治疗用食品和非必须治疗用药不在支付范围之内。由其他项目或捐赠方免费提供的食品及药品,或者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的服务,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十八、普通结核病

  (一)认定标准

  1.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阳性;

  2.痰结核菌涂片或痰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1)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2)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3)痰TB-DNA阳性;

  (4)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

  (5)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二级及以上疾控中心诊断证明。

  具备以上条款之一的可认定。

  (二)诊疗范围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并发症及治疗期间副反应的治疗;

  3.定期检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