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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二级及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按病种收付费改革工作,解决按病种收付费病例出院占比较低等问题,提高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实际成效,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加强按病种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0号)以及《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我市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二、调整内容

(一)调整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编码

对部分主诊断、主操作与省级病种项目相同的南平市按病种收付费项目(即病种编码BZNP开头的病种)进行归并,病种编码变更为省属相关病种编码。(详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收费标准

根据上一年度我市按病种收付费项目运行情况,对部分临床病例较多,实际费用产生较大偏离的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三)调整病种费用个人和统筹基金分担比例

正常参保人员在南平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病种费用,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担比例均上调5%,个人分担比例下降5%。处于待遇等待期以及在南平统筹区外就诊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病种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详见附件3)

(四)其他有关事项

1.按病种收付费项目中涉及生育类的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行下段剖宫产术、产钳助产分娩行产钳助产术、胎膜早破(足月)行阴道分娩四个病种,对患者自愿选择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列入病种收费“除外内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外可另行收费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指镇痛分娩、导乐陪伴分娩(相关结算编码详见附件3)。除外可另行收费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全部由患者个人承担,并填入《福建省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新增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类别项下(详见附件4)

2.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不包含在相关生育类病种收费中,同时医疗机构须提供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于2019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四、其他要求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对接,加强配合,按时完成信息系统改造等相关配套工作。

 

附件:1.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编码调整表

2.部分按病种收付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表

3.南平市按病种收付费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4.按病种收付费可另行收费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结算编码表

5.福建省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样表)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