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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市属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七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经研究,决定对部分项目的内涵、价格、说明以及医保属性进行规范,同时对普通门诊诊查费和部分收费标准高于省属三甲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19〕6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对以下项目进行修订:

1.恢复“一般诊疗费”价格项目(项目编码110200006),并对其内涵及说明进行重新规范。

2.对“急诊诊查费”等19个项目的价格进行校正。

3.对“消化系统(电子镜)”等82个项目的说明栏进行修订。

4.对“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9个项目的计价单位进行调整。

5.对“肌肉注射”等36个项目的项目编码及计算机编码进行完善。

6.新增“X线计算机层(CT)平扫(平扫后即刻做增强扫描)”等5个价格项目。

7.取消(项目编码33080406205)小儿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剥脱术(激光治疗)。

(二)根据《南平市物价局 南平市卫计委 南平市人社局关于调整理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南政价〔2016〕31号),核定“一般诊疗费”收费价格为5元。

以上修订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属性详见附件1。

二、对我市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价格进行调增。(详见附件2)

三、对部分收费标准高于省属三甲医疗机构的236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医保经办机构请按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做好已入院病人相关费用的结转结算工作。

 

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表

2.普通门诊诊查费价格调整表    

3.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