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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市内范围就医剩余目录内个人负担补偿比例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卫健局、扶贫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及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发〔2019〕1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召开2019年全国健康扶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国卫办扶贫函〔2019〕611号)等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19〕32号),在原有政策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第一道”补助省市两级报销比例、扩大了“第二道”补助疾病各类范围和实行了“第三道”分档精准补助的实际,为防止和避免过度保障问题的发生,经请示市政府,将漳医保〔2018〕87号第(一)项修改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叠加保险政策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剩余目录内个人负担的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在漳州市范围内就医的给予90%补偿(含起付线),到漳州市外就医的给予50%补偿(含起付线)”的标准执行。该文件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其他不变。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