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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

门诊用药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签约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药监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19〕79号)规定,为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待遇调整

(一)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1.“两病”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在基层公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不变。

2.“两病”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在基层公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外的签约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为年度内300元,报销比例和封顶线不变。

(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两病”患者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所)就医的,按照《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漳政办〔2017〕201号)第十七条执行,即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次补偿封顶5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药费最高补偿限额每人400元。

二、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信息系统调整,确保2019年11月1日起参保群众能如期享受待遇。

(二)进一步完善签约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

(三)“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和降血糖药物范围,执行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属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及同通用名药品,在试点期间医保支付标准按照闽医保〔2019〕39号要求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不得以其他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

(五)落实“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医生可视病情适当延长“两病”患者的门诊处方用量,最长可一次性开具2个月处方用量。

(六)落实国家、省通知要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财政部门按规定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卫健部门做好“两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两病”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合理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两病”用药一致性评价审评和生产、流通、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