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来源: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2875
关于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报销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签约医疗机构:
为切实减轻参保患者血液透析治疗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漳政办〔2015〕67号)和《漳州市卫生计生委 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漳卫新农合〔2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尿毒症参保患者血液透析治疗报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总额
终末期肾病(重症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定额补偿费用从医保统筹基金列支,年度补偿总费用计入当地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
二、补偿标准
1、我市终末期肾病(重症尿毒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市内所定点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重症尿毒症透析门诊特殊病种签约资质的医疗机构,可接受每周不超过2次的免费血液透析治疗,血液透析治疗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照90%比例给予补偿,由定点医院按照10%比例给予减免。超过2次血液透析治疗的,第3次开始按照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不变。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重症尿毒症透析门诊特殊病种签约资质的市、县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
2、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年度补偿总费用超个人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血液透析治疗费用按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进行累计分段报销,上不封顶;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由特殊门诊救助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职工医保参保患者结算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封顶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血液透析治疗的医保目录内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90%比例给予赔付。超过年度商业保险最高赔额后的医保目录内费用由统筹基金按照100%比例给予补偿。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