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福建> 厦门市> 标题: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网上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网上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0)、《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8号)要求,为规范本市门诊特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门诊特殊用药(以下简称特殊用药)网上备案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一、特殊用药管理范围

特殊用药实行目录管理,纳入目录管理药品遵循的原则为: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保办)或福建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药械采购中心)公布的纳入特殊用药管理目录内药品;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药品使用异常情况,动态调整特殊用药目录品种。首批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详见附件1)

开展特殊用药服务的医疗机构仅限于我市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作出诊断,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提供特殊用药服务,并进行网上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管理。

二、备案流程

(一)参保人特殊用药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就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副高(含)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根据参保人病情作出诊断,首次使用特殊用药由医疗机构内部审核,为参保人开具特殊用药处方,提供特殊用药服务。参保人确定医疗机构作为其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后,医疗机构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填报《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2)和《参保人就医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3)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二)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上传的《备案表》和《信息表》等相关资料在7天内(遇节假日顺延)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反馈医疗机构。

(三)特殊药品备案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可在1年备案周期内使用特殊用药,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医疗机构须重新填报《备案表》、《信息表》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在备案周期内因治疗需要变更特殊用药时,医疗机构须重新填报《备案表》、《信息表》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原特殊用药备案取消,新备案周期顺延1年。

(四)参保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拟变更的定点医疗机构须重新填报《备案表》、《信息表》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原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用药备案取消,新备案周期顺延1年。参保人因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应超过6个月以上方可再次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备案。

三、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不能即时刷卡的,使用门诊特殊用药,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给予报销。参保人在医疗机构未履行特殊用药备案手续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特殊用药管理,按照省医保办和药械采购中心要求,制定相应的特殊用药管理办法,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特殊用药网上备案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年度考核,对医疗机构特殊用药违规行为,将依据医保经办机构印发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管理办法(试行》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信息系统改造,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六、以往特殊用药备案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名单(第一批)

      2.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备案表

      3.参保人就医信息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