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8日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 浏览次数:4007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根据民政部等国家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精神,我省在21个市(州)确定42个县(市、区)开展了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面”已经列入“2013年保障和改善民生新增事项”。为有效推进此项工作,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重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原则
(一)指导思想。立足于现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面工作,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增强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总体目标。不断完善救助方案,在全省每一个县(市、区)规范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三)基本原则。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多渠道筹资的原则,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和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扩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救助对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贫困家庭人员。其具体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制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救助范围。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或其“所患病种” 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病种范围。
(三)救助内容。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是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四)定点医疗机构。救助范围内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只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对象提供低成本的医疗服务。
(五)救助程序。对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应及时报民政部门备案;对于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六)费用结算。要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为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地区,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及时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也可以先期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适当的周转金。
(七)资金筹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救助所需资金在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单独下达。同时,各地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工作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各级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实参保情况,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二)科学实施。市(州)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要注重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科学总结,认真分析研究试点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试点县(市、区)进一步完善方案,继续推进救助工作;要用试点地的成功经验,指导未开展试点的县(市、区)稳步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市(州)和今年新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县(市、区)实施方案要在8月底之前全部出台。
(三)强化保障。各地要坚持医疗救助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切实落实分级负担责任,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水平。今年,省级财政将加大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各市(州)、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在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要根据实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需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