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门户网 浏览次数:4719
各市(州)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四川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医疗救助则要在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之后进一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对于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能够享有与一般人群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提高他们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维护他们基本生存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衔接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实施,确保衔接工作有序进行、落实到位。
二、 突出抓好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工作。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参合人,各地要切实做好资助城乡困难群众的参保参合工作,保障城乡困难群众能够享有与一般人群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提高他们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2013年,医疗救助要全面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参合。同时,要逐步将资助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低收入老年人、贫困家庭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13年,全省将选择7个市(州)进行大病保险试点,2014年扩大试点面,2015年将在全省全面推行。各地要根据大病保险工作的整体推进情况,结合四川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及本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工作。要依据当地历年医疗救助的人次、医疗费用、救助金额以及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等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时调整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三)进一步推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四川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明确将保险公司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作为一项主要招标内容,以确保城乡居民获得便捷、规范服务。各地要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机制建设,尽快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要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公益慈善救助的衔接。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为突出的,各地要动员患者所在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组)或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给予帮扶支持;要充分发挥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采取捐款、捐物、捐药品等形式,缓解贫困患者家庭的实际困难。
三、认真落实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狠抓各项政策落实。要加大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将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保参合纳入当地民生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充分发挥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益,最大限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