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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权益、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财政补助标准

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28元,由各统筹区财政承担,按年初参保人数筹集(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2019年10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一)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2万元;列入贫困人口对象范围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为1万元。调整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二)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调整为65%,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调整为70%;列入贫困人口对象范围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6万元部分报销比例调整为70%,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调整为75%。调整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调整后,2019年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20元标准增加筹集资金,由各统筹区按年初参保人数筹集:城乡居民医保从各统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职工医保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筹集资金在2019年10月底之前划转到位。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 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