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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阿扎胞苷等16种抗癌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特药进行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阿扎胞苷等16种抗癌药

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特药进行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广大癌症患者的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决定将阿扎胞苷等16种抗癌药(尼洛替尼已经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参照特药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6种抗癌药的医保支付范围及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16种抗癌药参照特药管理后,保障对象、待遇申请、就医管理、用药管理、待遇标准、结算方式等事项,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管理经办操作规程的通知》(医管〔2017〕3号)、《关于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7〕302号)、《关于修订〈徐州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经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医管发〔2018〕1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16种抗癌药的《特药操作指引》由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并根据国家药品支付范围的调整适时修订。  

四、16种抗癌药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特药定点药店、特药输注中心由经办机构根据《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特药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和定点药店遴选工作的通知》(苏医管函〔2017〕39号)文件要求遴选、公布。  

五、本通知自2019年5月10日起执行,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遵照执行。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