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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

根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将城乡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治疗纳入报销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享受门诊“两病”的范围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出具诊断意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

二、人员认定

参保人员可随时持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高血压、糖尿病诊断意见到“两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果直接备案到医保系统,认定医疗机构从医保系统中打印“两病”认定确认书(一式两份,医疗机构、患者各持一份),并保留患者诊断材料存档。“两病”认定后不再进行复查。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参保人员任选“两病”其一享受待遇。每年在未发生“两病”费用前可进行病种更改。

三、定点医疗机构确定

便于家庭医生签约及医保支付管理,“两病”患者按照就近、方便原则,一个年度内自主选择1家“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认定病种的用药待遇。目前双鸭山市“两病”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双鸭山市中医院、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医院、双鸭山市岭东区医院、双鸭山林业局医院、双鸭山市太保镇卫生院、尖山区安邦乡卫生院六家医疗机构。“两病”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药店购药不享受“两病”用药待遇。“两病”患者新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首次购买“两病”用药的医疗机构默认为本年度“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安置“两病”患者在居住地选择一家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作为“两病”用药定点医疗机构。

四、用药范围

“两病”参保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按最新版国家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五、保障水平  

对“两病”参保患者在“两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起付标准为10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5%,高血压患者降血压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糖尿病患者降血糖用药年度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六、相关要求

1、已经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2、“两病”患者在“两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两病”保障政策的药品,按照“两病”门诊用药政策予以报销,当年费用不结转使用。“两病”患者使用“两病”病种以外的药品以及诊疗费用不享受“两病”待遇。

3、定点医疗机构对首次确诊一年内的“两病”患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6周的处方,确诊超过一年且病情稳定者,一次可开具不超过12周相关药品处方,重复开药不予报销。“两病”门诊用药在统筹区内实行直接结算,“两病”患者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长期异地居住的“两病”患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两病”患者先行垫付,年度内随时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