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浏览次数:2939
各盟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卫生健康委、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卫生健康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做好我区“福康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更好地助力脱贫攻坚,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 号)文件规定,自治区民政厅、扶贫办、卫生健康委、残联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2、“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
3、“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4、“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
5、“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6、“福康工程”定点医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7、“福康工程”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合作协议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内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2月18日
“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福康工程”项目,更好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 号)和《“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福康工程”项目是由民政部部署,自治区民政厅具体组织实施,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协助实施的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项目资金来源为民政部补助地方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具体负责全区“福康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社会事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财务处、社会救助处相关同志组成。专家小组组长由民政厅分管厅长担任,副组长由厅社会事务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扶贫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相关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福康工程”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研究需提请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有关“福康工程”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福康工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事项。
“福康工程”专家小组职责:负责“福康工程”项目技术指导和支持。
“福康工程” 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福康工程”的具体工作,做好“福康工程”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事项;研究“福康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负责“福康工程”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结算和监督;负责保管“福康工程”档案材料;承担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承担领导小组和专家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相关盟市民政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人员、明确职能,形成社会事务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要把开展“福康工程” 项目作为社会事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常态化工作进行部署;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福康工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
(一)摸清我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手术矫治需求,建立基本信息台账,拟定实施计划;
(二)组织我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严格项目监督管理;
(三)制定我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规范项目实施工作;
(四)负责我区“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结算、拨付和监督;
(五)根据我区实际采取公开遴选并对外公布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1-2家和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1家。
(六)加强工作统计、分析和汇总,及时向民政部报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七)规范我区“福康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将相关材料存档;
(八)加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
(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盟市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的“福康工程”项目相关材料,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二)指导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宣传“福康工程”项目;
(三)向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传达上级民政部门有关“福康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四)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与同级扶贫、残联部门比对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意见,报送盟市级民政部门;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负责宣传和落实“福康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四)根据需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手术康复筛查、假肢矫形器配置筛查、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产品和服务跟踪回访等工作;
(五)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项目内容
第八条 “福康工程”对象为15个深度贫困地区中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
第九条 “福康工程”的资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群体配置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为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第十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资助范围:
(一)医疗费。受助患者住院手术及康复的费用,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不包括患者的营养费、伙食费及陪护费。医疗费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每名患者资助医疗费不超过 3 万元。筛查产生的差旅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从项目费用中统一列支。
(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符合受助条件的截肢者及肢体功能障碍者在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配置假肢矫形器的费用(含假肢矫形器零部件辅料及装配费、自然年内维修保养费)。假肢矫形器配置费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每具大腿假肢资助配置费不超过 2.6万元,每具小腿假肢资助配置费不超过1.3万元,其他部位假肢每具资助配置费不超过 2.6 万元,矫形器资助配置费不超过 3000 元。
(三)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由自治区民政厅按政府采购等程序购置后,统一组织配发,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福康工程”实行定点机构工作制度,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具体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患者的诊疗、手术、康复等工作。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主要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康复辅助器具购置和配发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福康工程”项目采取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定点机构提供服务的资助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个人自愿申请。由残疾人本人或由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嘎查村委员会及其他受托人代为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附件1),申请时提供如下材料:1.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2.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广泛动员苏木乡镇、嘎查村(居委会)等,向符合受助条件的对象宣传“福康工程”项目,并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和帮助。
(二)逐级审核确定。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商同级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残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盟市民政部门。盟市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三)开展实地筛查。自治区“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并委托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相关机构,分别对经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开展手术、假肢矫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和配合工作。筛查小组需填写《“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见附件 3)、《“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见附件 4)、《“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见附件 5),并将筛查结果及时汇总报自治区“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筛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四)严格服务过程。对通过定点机构筛查的患者,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通知其前往定点机构接受手术矫治康复或假肢矫形器配置,申请人应携带残疾人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申请假肢矫形器配置相对较多的旗县(市、区),由项目承接单位统一上门取型,减轻申请人往返带来的不便。对通过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筛查的,其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配合项目定点机构完成产品发放工作。对于通过筛查但因资金或名额不足等原因未列入本年度资助计划的,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与自治区民政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手术矫治康复效果和康复辅助器 具配置质量要求,规范康复辅助器具使用指导、清洁消毒、保养维修等各环节,畅通受助对象投诉维权渠道,建立全链条、全方位产品和服务跟踪回访制度。
第五章 费用结算
第十四条 手术矫治、康复、假肢矫形器配置费的结算,应提供相关发票原件或加盖财务公章的清晰复印件,据实结算,且不得超过相应的资助标准。
(一)手术矫治及康复费用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自治区“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按照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直接拨付至项目定点医院。
(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用,以及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具产品费用,在实地筛查完成后,自治区“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受助人数和标准进行测算预拨费用,由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照资金总额80%比例支付预拨资金,配置工作结束后支付剩余部分。
(三)手术矫治康复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用自项目定点机构提交结算票据后,“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在收到结账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项目定点医院垫付费用一次性拨付到账户中。
第十五条 费用结算时,各地提交《“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附件 2)一份至自治区“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患者,由定点医疗机构填报,对于在定点机构配置辅助器具的患者,由定点辅助器具机构代为填报,填报时附如下材料:1.医疗或配置记录: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2.费用票据: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3.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做到患者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核手续完备、相关所需材料齐全。将《“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等材料妥善存档。“福康工程”相关工作档案保管年限不低于 10 年。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七条 自治区民政厅对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并对我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
自治区“福康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低于受助对象人数30%比例的抽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相关单位和地区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具体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项目定点医院、定点机构要加大“福康工程”项目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推广,让全社会更多了解“福康工程”项目,不断提升项目的知晓度,扩大项目的影响力。
第十九条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套取、挤占。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我区15个深度贫困地区为兴安盟(4个)科尔右翼前旗、科尔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察布市(8个)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呼伦贝尔市(1个)鄂伦春自治旗;赤峰市(1个)巴林左旗;锡林郭勒盟(1个)正镶白旗;
第二十一条 盟市、旗县民政部门将本办法确定的“福康工程”项目内容拓展至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躯体以外的,所有资金应为地方资金,并应与中央补助资金分开核算、分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