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7日 来源:太原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2454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难以及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简化工作程序,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时效性,根据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晋民发〔2020〕42号)文件和城乡低保专项治理的要求,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我市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有关事项进行规范,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听证会或诚信承诺等环节取得佐证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简化工作程序,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低保受理、审核确认等程序中可通过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听证会群众认可信息以及诚信承诺等环节佐证的信息,不得要求救助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残疾等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户籍证明、无业收入、生活支出证明等。
二、简化救助工作程序,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一)A类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取消听证会(评议会)程序环节。
(二)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在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三、有关事项的执行
(一)关于单人施保困难家庭的界定。低保单人施保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是困难家庭中有重病(参照我市医疗救助的相关病种规定)、重残(一二级残疾、三级智力和精神残)、无劳动能力且个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人员。困难家庭为人均月收入低于4倍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不超一套住房的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户实施单人施保时,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单人施保被保人收入核算只计入劳务和财产性收入。
(二)取消近两年内因家庭住宅进行高档装修、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不能申请低保的限制;取消开办企业家庭不能申请低保的限制。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核算其在市场主体活动中的经济收益(按市场主体出具的收益证明或市场行业评估核算)。
(三)关于城乡居民赡(抚)养费的计算。不能核算赡(抚)养人家庭收入的,可按照当地上年度生活消费支出进行测算,并平均到每个被赡养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赡(抚)养人家庭经济状况,商议确定赡(抚)养费。
(四)父母与大龄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申请低保困难家庭资产规定的,父母可以单独以户申请低保救助。父母单独申请低保应具备无劳动能力且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条件,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核算该未婚子女赡养费。
太原市民政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