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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7〕57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50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将2018年全市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基本生活标准已经高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倍的县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维持原标准,逐步到位。

二、照料护理标准

(一)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

1、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720元/年/人。

2、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1440元/年/人。

3、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2160元/年/人。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山西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1倍、2倍、3倍执行。

(二)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

1、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2040元/年/人;清徐县1920元/年/人;阳曲县1800元/年/人;娄烦县1680元/年/人。

2、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5100元/年/人;清徐县4800元/年/人;阳曲县4500元/年/人;娄烦县4200元/年/人。     

3、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古交市10200元/年/人;清徐县9600元/年/人;阳曲县9000元/年/人;娄烦县8400元/年/人。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料护理分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加强资金监管,足额拨付供养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足额发放,保障特困人员的生活质量。

(二)尽快完成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

今后,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着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自行调整。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随着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调整而自行调整。  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随着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自行调整,市政府不再单独下文。

 

太 原 市 民 政 局

太 原 市 财 政 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