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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日政发〔2014〕9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工作重点

(一)科学确定低保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不断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市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左右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分别测算确定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但城市低保应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农村低保应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低保标准。对于低保对象中的重病、重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适当提高补助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有计划地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

(二)完善低保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低保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低保工作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不得拒绝。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村级民政协理员要认真履行协助申报义务,帮助家庭确实困难但因年老体弱、不熟悉低保政策等原因未能自己提出申请的家庭提交低保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规范审核程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必须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3.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对评议结果签字确认。各区县要健全完善低保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参加人员等。

4.规范审批程序。区县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必须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审计等有关部门及乡镇、村低保经办人员参与审批,促进透明公开。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5.规范公示程序。各区县要严格落实城乡低保工作“三公示长监督”机制,规范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等,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村(社区)、企业工会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确保真实准确;区县民政部门要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定期更新。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要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

6.规范发放程序。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的原则计算,实行按月或按季首月,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7.规范档案管理。区县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必须对低保对象全部建档,确保档案内容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

(四)完善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的作用,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同意,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日照市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定和工作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五)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区县民政部门要完善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危重病人除外),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加强低保工作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常开展抽查和暗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逐步纳入政务电子监察体系,防止挤占、挪用、套取低保资金等现象发生。要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区县民政部门要对其入户核查。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发现的各类问题。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低保工作。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访必查、有错必纠。加强低保信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定信访办理时限,按规定及时答复信访人。对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查处,市民政局可会同信访等有关部门直接督办。

二、加强制度衔接

(一)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适时调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各区县政府要扎实推进敬老院建设管理服务,保证敬老院日常运转经费需求;积极推进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确保2014年敬老院法人登记率和养老资格许可证办理率达到70%以上,2015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要提高救助比例,对于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经相关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医疗救助结算比例2014年要达到60%,“十二五”末要达到70%。要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完善医疗救助与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及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一站式”结算机制。

(三)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规范统一的临时救助制度,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增强救助时效性,及时有效缓解低收入群体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问题。建立科学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可安排一定数量的福彩公益金、本地慈善捐赠的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引导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赠。市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各区县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并公布本地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四)加强与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低保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功能互补。按国家有关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完善低保与就业、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应当先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相关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就业后3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计入家庭收入。组织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建立长效机制。加强低保制度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救助实效,防止出现救助重复、遗漏和不公。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强化政策落实,严格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日照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低保与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其它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低保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核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民政局要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对各区县低保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充实工作力量。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研究制定按保障对象数量和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充实低保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尽快解决基层民政工作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合理确定乡镇(街道)专(兼)职民政工作人员编制,辖区人口5万人以下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3名,5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编制不少于5名;乡镇(街道)现有编制不足的,由所在区县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乡镇(街道)民政工作办公设施要达到联系群众服务专用车等“七有”(有电话、有电脑、有打印机、有办公桌椅、有影录设备、有档案橱、有联系服务群众专用车)的标准。每个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具体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快推进低保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低保管理服务水平。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切实保证基层工作经费,将低保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长期公示、审核审批、定期复核、信访查处、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车辆运行费用由镇级财政承担。村级民政协理员补助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统筹解决。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五)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明白纸等方式,在抓好日常宣传的同时,每年集中开展1-2次“低保政策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低保制度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让公众了解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和工作程序,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帮助有条件的家庭尽快摆脱贫困,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日照军分区。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