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1日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2044
清政办发〔2017〕13号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清涧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印发
共印95份清涧县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贫贴息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根据陕西省扶贫办、财政厅《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陕扶办发〔2013〕29号)和陕西省扶贫办等四部门《关于创新机制加强金融支持贫困户和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发展生产的意见》(陕扶办发〔2014〕62号)文件精神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项目主要对全县范围内贫困户为发展生产、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向商业银行等金融组织贷款或向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进行补贴。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
第三条 扶持范围:扶贫贴息贷款用于发展种养殖业、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农副产品流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购房、搬迁建房、治病、上学、经营门市等有助于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扶持对象:在法定贷款年龄阶段、身体健康、信誉良好,具有从事生产经营能力的在册贫困户(在册贫困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一致)、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社。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兑现方式
第五条 贴息贷款的额度及标准:对于不在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内的每户贫困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有创业技能和意愿的贫困户,扶贫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利息补贴标准按照每年贷款额度的7%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不到一年的,依贷款期限据实贴息。还本付息后兑现贴息资金;对于在扶贫信贷风险补偿范围内的贫困户贷款额度一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法人)可以申请不超300万元的扶贫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给予贫困户、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贷款全额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三年,不到三年的,依贷款期限据实贴息,每年贴息一次。互助资金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按照产生利息金额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不到一年的,依贷款期限据实贴息,还本付息后兑现贴息资金。
第六条 兑现方式: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借款人凭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凭证、还本付息凭据(必须为原件)并填写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向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府提出申请,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府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报县扶贫办审核,县扶贫办审批公示后,经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贫困户贷款必须为与借款人姓名一致的一卡通)或银行卡(企业或专业合作社法人)形式兑付补助资金。对于贷款期限小于1年(含1年)的,在借款人(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还本付息后给予贴息;对于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借款人(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已按期付息的前提下,在满一年期后当年的利息给以贴息,剩余贴息在借款人(企业或专业合作社)还本付息后给予补助。对借款人(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每半年兑现一次,分别为六月底和十二月底。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贴息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实际贴息报账,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利息补贴。
第八条 县扶贫办、财政局要加强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对贷款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跟踪监测,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成效。
第九条 建立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侵占挪用、贪污财政贴息资金的,坚决如数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