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2日 来源:清涧县人民政府官网 浏览次数:2130
清政办发〔2017〕45号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涧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涧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清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印发 共印85份
清涧县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保障基本民生、助推精准扶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实现我县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中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和扶贫精准识别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
二、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认定范围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只在以下三类中进行认定识别:
(一)2017年扶贫对象核实和数据清洗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2017年扶贫对象核实和数据清洗后扶贫部门认定的脱贫户;
(三)2017年扶贫对象核实和数据清洗后扶贫部门认定的返贫户。
三、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条件
2017年扶贫对象核实和数据清洗后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户、脱贫户和返贫户中已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和农村低保政策的直接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
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应从收入财产、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五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收入财产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市最低农村生活保障保障3015元。收入的计算口径和财产状况参照《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和《榆林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户籍状况条件
以该家庭(或家庭成员)是否在农村拥有承包土地或者是否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为认定农村户口的标准。
如果在农村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无论土地自营、转包、托管、流转或者荒芜,无论收益分配形式是现金分配还是资产入股,都视为拥有承包土地,或者拥有收益分配权。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成年、无业、三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
2、连续三年以上(含)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部队服役的义务兵。
4、监狱服刑的人员。
(四)劳动能力条件
将劳动能力与收入计算挂钩。家庭成员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计算收入时将该对象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豁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计算收入时将该对象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豁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①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②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③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以及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多重残疾人;
④经县民政局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为无劳动力的残疾人和无法从事劳动的疾病患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①经县民政局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认定为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无法从事劳动的疾病患者;
②接受国民教育的家庭成员。
(五)刚性支出
医疗或教育支出任一项占到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在计算收入时家庭成员中患病或就学者的收入按农村低标准的100%豁免。
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措施
(一)特困人员供养。符合条件兜底脱贫对象即时按程序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二)农村低保。符合条件兜底脱贫对象即时按程序纳入农村低保。
(三)医疗救助。凡被认定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即刻录入医疗救助系统,按低收入家庭享受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
(四)临时救助。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通过扶贫开发其他措施无法脱贫的,且未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和农村低保政策者,家庭遭遇暂时性生活困难的,按城市低保标准三个月乘家庭成员数计发临时救助金,直至稳定脱贫。
五、认定程序与步骤
(一)第一阶段:摸底排查。依据扶贫部门提供的2016年认定的贫困户、脱贫户和返贫户的名单信息,组织乡村两级逐个算收入摸情况,并提出兜底措施建议。
(二)第二阶段:抽查确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攻坚脱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若干督查组,抽查60%初选对象,并提出抽查意见。
(三)第三阶段:汇总施策。民政部门依据各乡镇上报结果,汇总分类,依照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脱贫措施精准施策,兑现补助资金。
(四)第四阶段:总结汇报。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弥补不足。
六、工作要求
(一)领会精神,吃透政策。这次组织认定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是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不能有效衔接的变通做法。既圈定在两项政策的框架内,又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助力攻坚脱贫的兜底作用。因此,在执行中务必把握好三方面问题,一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仅限于在扶贫部门认定的贫困户、脱贫户和返贫户中确定,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二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认定条件比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要宽泛,二者是包含关系,农村低保对象包含在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之中,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三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实现动态管理,不是一次认定永久不变,尤其是使用临时救助措施帮助脱贫的对象,一旦条件不符合,应立即取消救助。随着贫困户、脱贫户和返贫户的变化,及时调整兜底脱贫对象。
(二)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对象认定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和扶贫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攻坚脱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成员的临时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民政部门是认定工作主管单位,负责日常工作安排,扶贫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名单,协助做好认定工作,其他单位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好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认定工作主体,组织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委实施好认定工作。每月15日扶贫、民政和残联互报数据信息。
(三)加强衔接,精准施策。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认定办法,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产业扶持、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四)严格纪律,注重实效。各级在工作中要严格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坚持公平公正、阳光公开。确保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此次认定工作,并在实践中建立协调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