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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海湖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统筹地区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一)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或一次性预缴本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具体如下:

   (一)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本人工资(退休费或养老金)。若参保人员本人工资(退休费或养老金)低于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参保人员本人工资(退休费或养老金)超过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上年度贵州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公布前使用的缴费基数继续缴费。

  (二)缴费费率:在岗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6%)和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2%)费用,其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8%;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6%),不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2%),其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6%。

  (三)缴费年限:按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脱保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参保、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超过6个月后继续缴费参保的,设等待期6个月,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设立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在等待期满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脱保时间在6个月内重新参保、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超过6个月的,不设置等待期,但需补缴脱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脱保期间视同缴费年限,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按照毕节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毕节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毕府通〔2012〕6号)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费用(每月缴纳缴费基数的1.6%)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七、其他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