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7日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2980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为切实减轻儿童血友病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就医负担,确保医保基金的运行安全,现就做好儿童血友病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18岁(含)以下血友病患儿。
二、认定管理
(一)认定机构。
我市儿童血友病门诊特殊疾病认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认定医疗机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认定医疗机构应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和服务能力,且数量不超过三家。认定医疗机构负责我市儿童血友病患者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认定、出具治疗方案、提供药品和必要的检查服务以及治疗效果评估、就医用药管理。
(二)治疗方案。
认定医疗机构为每位儿童血友病患者按照治疗周期(3—6个月)确定治疗方案,一个治疗周期内治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治疗方案应明确患儿的诊断结果、治疗药品名称、剂型、用量、用法和诊疗项目名称(含物价编码)等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及时上传至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三、就医管理
(一)认定医疗机构应配备充足的药品,满足治疗的需要。为参保患儿建立实名制档案,详细记录参保患儿的临床症状、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及治疗效果,治疗方案变更时应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认定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治疗药品单独建立相应购销存台账,保存真实完整的进销存记录,并留存购销凭证。
(三)认定医疗机构应对接受治疗的患儿用药制定用药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儿童血友病门诊治疗用药的完整过程,并对药品使用后的包装进行回收和批号核对,对发现用药异常的,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医疗机构申报的每个预防治疗患儿费用进行审核,并不定期组织专家小组对治疗及费用情况进行抽查。
(五)参保患儿应积极配合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及管理行为,保存并提供相关凭据。
(六)儿童血友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仍按《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血友病定点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成卫发〔2013〕12号)规定执行。
四、待遇支付
(一)参保患儿在认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治疗方案确定的血友病治疗费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按照现行报销政策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报销仍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血友病患者使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报销事宜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4〕55号)执行。
(二)参保血友病患儿治疗期内不计起付标准。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儿童血友病患儿医疗费用与其他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合并后的支付金额不超过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互助补充保险资金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四)血友病患儿在治疗期内如因外伤、手术等原因住院治疗时,住院期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支付血友病门诊治疗费用。
五、费用结算
患儿发生的血友病门诊治疗药品及检查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治疗机构结算;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治疗机构定额结算。
六、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前儿童血友病管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