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新疆>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标题:关于全面建立克州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关于全面建立克州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妥善解决好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9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克州实际,现就全面建立克州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工作原则。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实施临时救助应坚持的原则为:应救尽救,主动施救;及时适度、量力而行;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协调配合;政府救助、社会帮扶、邻里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二)目标任务。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市)民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职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财政、卫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调查、审核、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临时救助原则上对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并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应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二、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如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住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并明确救助标准。

(三)不予临时救助对象。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赌博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拒绝社会救助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不急予救助;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

三、临时救助标准和方式

(一)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县(市)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克州暂定为人均不高于2000元。各县(市)可根据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临时救助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等,负担仍较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一年内累计人均不超过2000元 ;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一年内累计人均不超过1500元,或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等负担仍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视个人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00元。

(二)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临时救助对象,经审批后,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发放实物两种方式进行救助,主要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逐步推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或实物发放情况须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县(市)要按照现金发放的有关要求,足额、及时将现金发放到位;发放实物,根据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救助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状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管理部门要帮助救助对象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

临时救助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照户主(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一)申请受理

依据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它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民政部门及时走访核实后先行受理。申请材料不具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2、提供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原件查验);3、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证明材料;4、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及《残疾证》、《就业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查验);5、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辖区内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救助保护中心等)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市)民政部门或其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申请救助。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和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对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主动核查情况,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在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后,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救助。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的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紧急程序。对一些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民政部门应采取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各县(市)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无救助管理机构的由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及时提供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上级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财政预算安排。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区域范围内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每年按照县(市)财力统筹安排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适时提高。

低保结余资金。在确保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和足额发放低保金的前提下,动态调整产生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用于城乡低保对象范围内的临时救助支出。

上级补助。上级民政部门用于社会救助而划拨的临时救助专项补助资金。

慈善捐赠和社会捐助。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向民政部门或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提供资金捐助。

(二)资金使用

克州民政局要根据各县(市)常住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数量、救助人口数、地方财政临时救助资金安排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安排临时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倾斜。

县(市)民政部门统筹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低保动态调整中产生的结余资金,应按照低保动态绩效评价结果,将结余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留给各乡(镇),用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低保群体的临时救助工作。

(三)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开展相关专项临时救助。

六、保障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的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织密筑牢社会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县(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各部门专项救助;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多方面,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完善制度机制。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完善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等制度,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办理时限和要求;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与卫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审核甄别能力;鼓励支持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参与临时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要及时成立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临时救助工作、资金进行检查指导。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察部门要依法对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严肃处理。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或实物的单位和个人,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追回资金或实物并记入社会信用体系,情况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或因挤占挪用套取资金、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临时救助工作实际和经验做法,认真进行分析梳理,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并加大临时救助政策的宣传。克州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

                                                                        2016年4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