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新疆>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标题: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克州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克州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克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机构:

现将《关于全面建立克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530

 

关于全面建立克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护理困难,改善其生活质量,保障其生存发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文件精神,结合克州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克州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人员或者本人为城乡低保家庭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克州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三)适时扩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季度发放。原则上补贴标准按照克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持续情况适时调整。

三、申办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填写《克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困难残疾人家庭证明原件、4张2寸同版彩色证件照片,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逐级审核。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受理窗口转送残疾人申请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

1.村级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审核。

2.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县(市)残联审核。

3.县(市)审批。县(市)残联依据规定对申请人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县(市)民政部门要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材料的审核,并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后由县(市)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自申请递交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按城乡低保资金发放程序,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构负责发放到残疾人或监护人手中。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去世、户口迁出属地的,下月起停发其两项补贴资金。

(四)定期复核。每年5月份,各县(市)要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残疾人补贴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复审,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四、监督管理

(一)残联和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虚报补贴人数、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人员,除依法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能按时发放补贴资金的,要追究责任。

(二)各县(市)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补贴资金前应张榜公示。县(市)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从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资金的;

4.套取财政资金的;

5.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经费来源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自治区将对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