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6日 来源:长治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654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
长治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52号)文件,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小康社会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全市启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理顺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制度政策,2017年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方法步骤
(一)理顺管理体制,整合机构人员。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新农合职能和经办机构等划转移交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经办机构整合。
2017年9月底前,将新农合经办机构及其编制和人员,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市本级成立“长治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副处级建制,统一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工作。各县(市、区)相应整合成立经办机构,统一为副科级建制。派驻在乡(镇、街道)的医保经办人员数量及占比原则上不得减少。原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承担的城区、高新区区属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业务分别交由城区、高新区医保经办机构承担。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二)做好基金整合的审计和清算。审计部门依法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及相关国有资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并分别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清算,落实责任,严肃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三)实施市级统筹。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市级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撤销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2017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销户等工作。城镇居民医保和各县区新农合的历年结余基金要全部划转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县级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可设立一个收入户和支出户。严格基金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完善市、县两级经办模式,规范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城乡居民市级统筹运行机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强化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弥补责任。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强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医疗费用增长的约束作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四)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7年3月底前,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关于“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将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工作平稳过渡,在移交、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运行模式不变、网络平台不变,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五)整合信息系统。2017年6月底前,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完善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系统与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建成集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业务数据交换共享、医保信息系统与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就医购药持社保卡直接结算。建设部署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务、业务一体化,强化内部监控,确保基金安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将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接入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重点解决好长期异地居住的老年人和转诊人员省内跨市就医、购药联网直接结算,同时也要做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整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由分管县(市、区)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积极推动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整合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整合工作,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改革大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整合工作,确保整合期间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资料不丢、基金和国有资产不流失、居民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不受影响。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完善全民医保体系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推进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要巩固完善基层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建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原承担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职能事务的人员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二)明确责任分工。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做好经办机构职能整合和人员编制划转的相关工作,根据整合后管理和经办工作需要,做好机构整合等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整合的移交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规范统一补助资金拨付渠道,做好经办机构整合的经费预算,执行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策,接收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和管理服务,加强经办业务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划转移交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监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等困难对象参保缴费的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对接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及相关协调工作;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参与大病保险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同步顺利整合;医改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制度整合的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三)严格工作纪律。交接工作结束前,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资产等全部冻结。整合期间,保持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稳定,经办和服务不间断,医疗待遇和保险不受影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借交接之际调整人员,私分、变相发放和转移资产及基金,严防国有资产及基金流失。对交接期间违反人事、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四)做好宣传引导。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整合难度大,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