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8日 来源:宝鸡市扶贫办 浏览次数:3938
为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保障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近日,麟游县制定出台了《医疗救助暨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暂行)》。新《办法》将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切实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底线作用。
《办法》规定,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参加了本县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群众,均可享受医疗救助,包括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等四类人员。在救助方式上分为资助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在资助参合上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A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30元定额资助;农村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10元定额资助。
在门诊救助上救助对象日常门诊所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8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元。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封顶线2000元。
在住院救助上,单次住院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本市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剩余费用按100%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1.2万元。
《办法》及时出台,破解了全县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遇到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难题,为全县早日实现脱贫摘帽、同步小康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