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5日 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801
城乡医疗救助
1、我市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困难群众(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2、我市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对困难群众,可采取参合资助、日常救助、单次住院救助和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四种方式进行医疗救助。
3、我市医疗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一是参合资助标准。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每人每年个人缴付的参合费,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二是日常救助标准。农村五保户、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城镇低收入对象中的重残人员(一、二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聋哑残疾、言语残疾),每人每年可享受3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三是单次住院救助标准。困难群众及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个人自负费用全额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5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2万元。四是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困难群众门诊治疗的恶性肿瘤放化疗费用、终末期肾功能衰竭透析费用、血液系统疾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诊疗费用、重症精神病诊疗费用、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的药品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政策报销后,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低保户中的三无对象符合规定的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全额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3万元;城镇低收入对象符合规定的个人年度累计自负费用,5千元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1万元。
4、我市医疗救助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1)参合资助程序。区民政局每年10月上旬将农村五保户和享受A类农村低保待遇的对象人数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局审核后提供的资助人数,将参合救助资金拨付到各县区(财政省管县除外)财政局新农合资金专户,县区财政局按县区民政局提供的资助花名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帐户。
(2)日常救助:①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文预拨日常救助资金到各县区(财政省管县除外)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②符合日常救助条件的对象,由本人或家属持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4月上旬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申请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③经镇政府(街办)审核无误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④县区财政局根据县区民政局提供的医疗救助对象资料办理个人存单(折),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⑤每年6月初,由县区民政局将日常医疗救助情况据实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3)单次住院救助程序:①在户籍所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出院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同时,一并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一站式结算)。各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将本机构上月医疗救助发生的费用等情况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复核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季度初参照各县区上季度所发生的救助资金数,提出本季度预拨款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季度预拨医疗救助资金至各县区(财政省管县除外)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年底结算。县区财政局按照县区民政局每月所提的拨款意见,按月将住院救助资金及时拨付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户籍所在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镇低收入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住院救助程序同户籍所在县区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困难群众救助程序。②在户籍所在县区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后,由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申请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结算时间距申请救助时间超过6个月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镇政府(街办)初审后,于每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上月申请医疗救助符合条件对象的相关资料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审批结果以报表形式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每季度初参照各县区上季度所发生的救助资金数,提出本季度预拨款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季度预拨医疗救助资金至各县区(财政省管县除外)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年底结算。县区财政局按照县区民政局每月所提供的救助对象资料办理存单(折),由县区民政局按月负责发放。
(4)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程序。符合年度累计门诊慢性病救助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低收入对象,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后,由患者本人或家属持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2月底之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办)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救助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并填写《申请审批表》。镇政府(街办)初审后,于次年3月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当年门诊慢性病发生的费用等情况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于次年3月10日之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拨款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区(财政省管县除外)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县区财政局按照县区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资料办理存单(折),由县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5、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1)在镇政府(街办)申请医疗救助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五保供养金领取存折》、《城镇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合疗证》、《医保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由相应机构提供给患者)等。
(2)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救助“一站式”结算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农村五保供养证》、《五保供养金领取存折》、《合疗证》、《医保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