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来源: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3562
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
我局下发《关于加强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通知》(昌州人社发〔2013〕231号)以来,自治州城镇职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规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慢性病管理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的需 要,根据医保费用结余情况和承受能力,现就部分慢性病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慢性病续审政策。从2015年1月起,取消60岁以下慢性病患者2年进行一次续审政策,所有慢性病患者续审均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慢性病患者上一年的就医和用药情况,提出复查条件,通过系统设置筛选复查对象,由慢性病患者在复查期限内自行 前往指定医院复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待遇,复查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经复查达不到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不再享受门诊就医待遇。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在指定的医院再复查一次,费用自理。被筛 选的复查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慢性病复查的,暂停门诊特殊慢性病就医待遇。
二、提高自治州60岁以下慢性病患者待遇。将60岁以下慢性病患者7种限额管理病种的门诊待遇提高10%,与60岁以上慢性病患者待遇标准一致。
三、异地安置(居住)的慢性病患者可在《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中确定的 5家定点医院门诊购买慢性病用药。
四、在自治州统筹区域内居住的精神病患者门诊购药,可选择在乌鲁木齐第四人民医院、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石河子市绿洲医院、新疆静宁医院以及州县市人民医院等有精神类药品购用许可证的任何一家慢性病定点医院购药;异地安置(居住)的精神病患者门诊购药,可在选定的5家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有精神类药品购用许可证的医院购药。
五、在自治区范围以外异地安置(居住)就医的尿毒症患者,如当地没有实行尿毒症患者透析门诊治疗定额结算,仍按原住院治疗报销政策执行。
六、根据自治州定点医院升级情况,确定奇台县中医院、吉木萨尔县中医院、呼图壁县中医院和玛纳斯县中医院的住院病历和检查科目可以作为专家鉴定慢性病的诊断依据。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年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