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8日 来源:沧州市人社 浏览次数:3887
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0-14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确诊的苯丙酮尿症患儿,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苯丙酮尿症必需的不含苯丙氨酸成分的米、面、奶粉、蛋白粉等特殊食品(国产)及血苯丙氨酸检测和体检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4万元。0-14岁城乡参保的苯丙酮尿症患儿基本医保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9万元。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认定为门诊重症的血友病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血友病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80%。
三、将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病种范围。
四、新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户籍迁入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并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