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来源:枣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4099
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等文件规定,经审查和公示,确定山东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杏坛新康药店(滕州市善国中路10-11号营业房)为枣庄市职工大病保险、枣庄市居民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定点药店。
枣庄市医疗保险事业处
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