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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的城乡居民。

二、救助病种。1、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具体病种原则上参照当年卫生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病种划定。2、因特殊情况,经各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疑难疾病。

三、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并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当年度内住院所开支的医疗费用,扣除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剔除参保参合报销费用目录中超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社会捐赠(含各项优惠减免)及各项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

四、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当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五、救助申请及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本人或亲属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证明材料及病历、医疗发票及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填写《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并经县(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无任何异议后,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