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3711
宜宾市民政局、宜宾市财政局、宜宾市卫生局、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宜民政〔2013〕312号
宜宾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港区社会事务工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推进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难,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现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并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增强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每个区县规范建立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
二、救助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多渠道筹资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救济救难的原则;
(三)坚持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坚持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相适应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的城乡居民。
四、救助病种及条件
(一)救助病种
1.先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逐步扩大病种范围。具体病种原则上参照当年卫生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的病种划定。
2.因特殊情况,经各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殊疑难疾病。
(二)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并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当年度内住院所开支的医疗费用,扣除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剔除参保参合报销费用目录中超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社会捐赠(含各项优惠减免)及各项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
五、救助标准及范围
(一)救助标准
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不低于4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当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8万元。
(二)救助范围
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是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政策范围内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各区县可通过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下列情形不属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标准范围的费用;
2.符合救助对象及病种,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低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按常规医疗救助办理;
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费用。
六、救助申请及程序
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亲属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具体救助程序由各区县民政部门汇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七、费用结算
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为新农合中的救助对象提供“一站式”服务。新农合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院垫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及时结算;新农合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中重病、重残(1-2级)人员及60岁以上老人和民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原因造成的困难家庭的农村居民,以及城镇未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区县,救助对象办理出院手续后,经本人申请,民政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八、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市、区县财政安排,上级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1.市、区县财政分别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2.上级拨付的重特大疾病救助专项资金;
3.各级安排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4.社会捐助资金;
5.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其他资金。
(二) 救助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在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中设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帐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收缴、汇集、核拨等业务,确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本着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收支平衡、逐年到位以及专款专用、滚动结存的原则,切实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举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地要把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各级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实参保情况,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三)细化措施,制定细则。区县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要注重对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科学总结,认真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细则,继续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各区县要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四)分级负责,加大投入。各地要坚持医疗救助工作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切实落实分级负担责任,着力提高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救助水平。要根据实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需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工作力量。
(五)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建立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家庭档案和定期抽查制度,及时根据救助对象的动态变化对档案内容进行更新,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备案资料,定期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抽查。县(区)民政部门为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公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建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接受社会监督。
(六)责任追究。申请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员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截留挪用救助金,违者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