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浏览次数:4035
| 索 引 号: | 008658130/2017-00312 | 信息分类名称: | 民政(社会管理)/其他公文/全社会 | ||
| 发布机构: | 奉节县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7-08-15 | 发布日期: | 2017-08-15 |
| 名 称: |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 | ||||
| 文 号: | 奉节府办 〔2017〕 225号 | 主 题 词: | 弱势群体、困难家庭、临时救助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全面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依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88号)执行。
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奉节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
(二)办理程序。
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审批程序。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停发救助供养金。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动态管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增减等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按照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通过发放现金、实物等方式保障基本生活,并在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和收看电视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等优惠。
健全疾病治疗保障。对特困人员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个人参保费用标准给予资助。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安排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健全基本丧葬保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不高于6个月基本生活标准,从特困人员供养经费中支出。遗体火化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健全住房救助保障。对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健全基本教育保障。学龄前特困人员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享受保教费、生活费资助。学龄特困人员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范围,享受普通高中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艺术表演类相关专业除外)、生活费和住宿费资助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统一执行重庆市每人每月650元的标准,对失能(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特困人员、16岁以下特困人员和80岁以上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照料护理补贴。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参照失能、未成年人和高龄特困人员标准发放照料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可发放现金给本人,也可统筹用于购买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原则上由供养机构统筹使用。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与监护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委托其亲友、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为监护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供养服务协议,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六)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
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合理设置供养服务机构。加大危旧供养服务机构场所整改力度,确保供养服务机构场所安全运营。建立健全供养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合理确定供养服务机构服务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待遇,聘用人员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置使用社会工作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保障和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法开展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的,不再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强化资金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及管理运行费用、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福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兜底保障。政府举办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行经费不低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专门用于管理人员日常办公、水电燃料购买及设备设施维护等。禁止供养服务机构挤占挪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用于日常服务管理。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机制,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代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鼓励社会参与。积极鼓励慈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五)加强宣传培训。借助公众信息网、广播电视、村(社区)公告栏等平台,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准确掌握政策,认真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报、审核、审批和终止等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六)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