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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09275780/2017-00181信息分类名称:卫生/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发布机构:彭水县政府生成日期:2017-03-06发布日期:2017-03-06
名  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文  号:渝文备 〔2017〕 87号主 题 词:医疗

彭水府办发〔2016〕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74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彭水府发〔2012〕76号)文件规定七类对象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的成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3倍)以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认定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将患者纳入医疗救助。
    二、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实施分类施保
    继续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实施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救助。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医疗救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 
    1.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给予全额资助。自愿参加二档的按100元标准资助。
    2.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以及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群体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养老保险的按80元标准资助。自愿参加二档的按100元标准资助。
    3.在乡老复员军人(不含1—6级伤残军人)全额资助二档。
    上述对象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每年3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200元。
    (三)调整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的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比例给予救助。
    三、突出重点救助,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继续执行彭水府发〔2012〕76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病种”和“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服务水平。
    (一)开展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50%的比例救助。
    (二)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对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救助。
    (三)加强制度衔接和监督管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卫计委等部门和县内所涉保险公司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贫困重特大疾病患者,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要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联动,将救助关口前移,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救助。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对违反合作协议,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或浪费的,要终止定点合作协议,取消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