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8日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460
XTCR-2011-01013
潭政办发〔2011〕3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
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湘潭市城市低收入和城乡低保家庭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颁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认定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运用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网络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和金融工作等部门的相关数据,根据申请人家庭授权、区民政局的申请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条 市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和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相关信息,协助市、区民政部门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客观、公正;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
(三)与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七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本级民政部门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工作和建立维护网络信息系统的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家庭,其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未成年子女;
(三)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兄、姐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或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六)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三)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的净收入;
(四)财产性收入:土地、房屋等财产的出租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偶然所得和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等其他收入;
(五)转移性收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中扣除购买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六)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八)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九)百岁老人长寿金;
(十)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湘潭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下。
(二)城市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在当年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以下。
(三)农村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在当年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线以下,且其家庭成员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非土地房屋征收原因购买商品房,其房屋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且无突发困难的;
(三)依法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城乡低保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授权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授权书等以下材料:
1.认定申请书、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查询授权书,家庭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其中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职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职工收入证明,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凭证。城乡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3.家庭成员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
4.家庭成员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5.家庭成员有经营性店面的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材料;有车辆的出具车辆购置证明材料;
6.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7.原家庭成员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8.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
9.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10.家庭成员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申请人,应提供残疾证明;
11.家庭成员有在校学生的,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受理。上述申请由居(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及应提供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登记;材料不齐的,退回并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在 1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7日。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和表格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符合认定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和表格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时报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在3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定结论,区民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的核定结论及有关证明材料,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条件的,区民政局应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审批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不符合的,依法不予认定,并书面告知。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核定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每年公布一次。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核对中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获得的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成员采取隐瞒收入、财产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由区民政局取消有关待遇,追回所得的非法利益;骗取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书面通知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部门。
申请家庭成员有前款行为的,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享受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住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等情况的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中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30日起试行。湘潭县、湘乡市、韶山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认定办法。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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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湘潭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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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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