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1日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887
各县(市)区民政局:
2011年,我市被省民政厅确定为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市民政局制订了《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通知》(潭民发[2011]27号),在全省率先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试点,有效地缓解了城乡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解决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今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被纳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缓解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经济负担,解决困难家庭“看病难、看不起病”这一突出的民生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观展,维护困难群众生命和健康权益,促进医疗服务公平性和均等化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今年,市委、市政府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并实行目标任务绩效管理考核,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的科学决策,充分体现对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同时也对民政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全年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病种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口,参加新农合、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生活困难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救助病种。拓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将尿毒症、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潭民发[2011]27号文件执行,新增病种重性精神病、妇女两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执行同一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费用支付结算、用药范围和诊疗目录按照潭民发[201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勤奋扎实工作,在认真总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不断完善救助方案和操作细则,以政策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救助方式创新全力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与结合,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坚持救与治相结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只对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的对象给予救助,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三)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操作程序,凡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都要经过村(社区)受理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三步程序,做到层层把关、阳光运行、结果公开。
(四)做好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重特大疾病救助统计汇总表(表一)分别按月、季度、半年、年度报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核算表(表二)由各县(市)区按月填写,并报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备案。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实行信息数据库管理。
附:湘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统计汇总表(表一)
湘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核算表(表二))
湘潭市民政局
20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