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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省内城镇职工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朝阳市医保局、朝阳市中心医院、朝阳市第二医院: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185号)和市局《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朝人社发[2016]11号)要求,为推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入院登记

外市在本地居住人员首次住院前持医保卡、《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就医审批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身份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在读取医保卡信息时,如不能正常读取数据,由患者本人与参保地异地人员管理部门沟通解决。

二、 上传信息

外市在本地居住人员的就医信息需要实时上传,如遇到特殊情况,至少每天上传一次。患者出院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居住地)要上传费用明细,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计算医保待遇,同步回传定点医疗机构(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居住地)打印医保结算收据和费用明细。患者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统筹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三、 本地化管理

外市在本地居住人员视同本地参保人员进行就医管理,享受与本地参保人员同样的医疗待遇。

四、 报销政策

外市在本地居住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医时,执行本地的入出院标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支付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 开通住院统筹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暂时只开通住院费用统筹,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垫付(即大额补充保险商保理赔)、公务员补助等其他费用的核算和支付均在参保地完成。院前检查费用不列入统筹支付范围。

六、 定额支付

外市在本地居住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市医保局按照本地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定额支付。

七、 月报表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市医保局的报表中,将本地参保人员发生的数据与外市在本地居住人员发生的数据分开,分别列出实际就医人次、医疗费用全额、统筹垫付金额等信息。月报表应在每月5日前报送医保局异地人员管理科,并将数据予以保存。

八、 跨月费用重结

在申请月结算之前,定点医疗机构召回重结上月出院患者的医疗费用应在每月5日前完成,市医保局(对定点医疗机构)月结算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如需进行跨月退费处理,应向市医保局提出申请,由市医保局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沟通,经参保地同意后进行处理。跨月重结费用时,上月按零费用处理。

九、 年终结转

需进行年终结转的统筹地区,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异地就医(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实时上传的费用明细独立完成跨年住院患者的年终结转,各异地就医(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不再进行读卡操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