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来源:朝阳市人社 浏览次数:389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朝政办发[2013]132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现将做好2016年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费标准和赔付比例
(一)保费标准。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6]23号)精神,确定2016年度朝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2元。
(二)赔付比例。参保居民医保基金统筹支付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起付线以上的因疾病发生的(不含意外伤害)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含乙类、门诊特定项目费用)转入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给予补偿,上不封顶。2016年参保居民年度内个人自负大病医疗费起付线为9817元。起付线以上,0-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以上每增加5万元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至最高支付比例70%。
二、保费筹集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在2016年9月20日前将保费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一次性足额上划至市财政局社保专户(具体数额详见附件),再由市财政局社保专户划拨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账户。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于保费上划前分别向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向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参保人员明细表,并与财政部门核对人数。上划资金开户行、账号如下:
账户名称:朝阳市财政局专户管理资金
开户银行:朝阳银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4012010100031426
三、加强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商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服务质量开展检查和考核,约束商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行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继续加强资金的管理,积极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开展医疗核查工作,避免医疗违规、过度医疗和虚假案件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