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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平局长对《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解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1号)精神,我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等制定了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从2014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2015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随后省人社厅也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5】171号),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我们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联合发文,对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及时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起付线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45万元;

二是报销比例由6档次调整为7个档次,具体为:

1、发生医疗费用在6万元(含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1.45万元后按50%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2、发生医疗费用在6-1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5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3、发生医疗费用在10-15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6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4、发生医疗费用在15-2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6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5、发生医疗费用在20-25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6、发生医疗费用在25万元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按7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外转发生在6万元以上合规自付费用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8、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心脑血管疾病、各种癌症等四种重大疾病超过6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合规自付部分按85%给予赔偿。

其他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