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5日 来源:阜阳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4320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依据市统计局统计2015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9220元/年,护理费标准调整为:
1、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的,为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即2050元/月。
2、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的,为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即1640元/月。
3、因病一级至四级的,为当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即1230元/月。
离休、退休和在乡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所需经费,仍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各县、市、区规定的护理费高于上述标准的予以保留。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执行。
阜阳市民政局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