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2日 来源:黄山人社局网站 浏览次数:3658
黄人社秘〔2016〕389号
各区县人社局、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人社厅、卫计委、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6〕2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基本医保支付医疗康复项目
(一)将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二)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新增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我市落实健康脱贫工程,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包括贫困人口、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康复费用压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最新举措,各区县、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要从政治高度深刻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政策迅速落到实处。
(二)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医疗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工作,医疗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康复医学诊疗资质,设有康复治疗科,具备所开展的康复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规范的训练场地,符合国家有关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标准与管理规范的。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上述医疗康复服务。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