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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保障水平,减轻患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卫药秘〔2016〕32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谈判药品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吉非替尼(易瑞沙)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范围,通过大病保险方式进行补偿。

二、本通知自2016101日起执行。

 

 

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