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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2016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5号)、《安徽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2016版)》(卫基层秘[2015]643号)和《2016年黄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黄政办[201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筹集

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按当年筹资基金的5%左右予以安排(具体标准根据大病发生的概率等情况与商业保险公司精算确定),从2016年度新农合统筹资金中提取。

二、资金管理

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区卫计委、财政局负责大病保险政策落实与基金监管。

(一)资金用途

1、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

2、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盈利率标准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

(二)基金账户

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三)基金拨付

大病保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商业保险机构,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的第1个月份,每季度拨付额为大病保险合同约定额的1/4。

(四)基金结算

原则上,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参合年度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在4月底之前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1.提取盈利。在合同年度内,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当年大病保险专项基金预算总额×盈利率预算提取盈利部分,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利息不计入基数)。

2.结余返还。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含利息),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3.风险分担。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款后,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对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分别分担(具体分摊比例在合同中约定)。

三、补偿办法与标准

(一)计算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参合年度,参合农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间与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规定一致。

计算公式: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参合患者住院及特慢病门诊医药费用—不合规费用—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原新农合补偿起付线(多次起付线累计计算)—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累加计算。按病种付费病种住院患者,新农合已补偿费用=实际住院医药费用-患者自付费用。

(二)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下列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不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6.单价(计价单位:支、瓶、盒)超过1万元的药品,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药品按照(1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7.单价(最小使用计价单位)超过3万元的医用材料,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医用材料按照(3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8.临床使用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除外)的费用。

9.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

10.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11.超出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大病保险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12.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13.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

1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三)起付线

2016年度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对符合省政府或省级民政、扶贫等部门文件规定的困难群体的参合患者(以持证为准),大病保险起付线设定为1万元。

(四)分段补偿比例

起付线(1.5万元)以上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补偿比例(见下表)


费用分段

补偿比例(%)

0-5

50%

5-10

60%

10-20

70%

20万以上

80%


(五)封顶线

省内就医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设定为30万元。省外就医(是指参合年度累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中含有省外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患者)设年度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

四、报销方式与材料

(一)报销次序。参合患者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后办理大病保险报销。

自行购买商业保险的大病患者,原则上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再凭发票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申请新农合报销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

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其中一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未享受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得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二)报销频次。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参合年度内办理第2次及第2次以上大病保险补偿,重新累计大病患者前次及本次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分段计算大病保险补偿总额,减去前次大病保险已补偿额,得出本次大病保险应补偿额。

(三)报销流程。在参合年度内,单次住院或者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合规可补偿费用达到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到商业保险公司新农合大病保险结报窗口申报大病保险,原则上在参合年度次年2月份之前完成结报服务。

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大病保险结算系统,并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逐步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大病保险即时结报,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大病保险补偿“一站式”服务。

(四)报销材料。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患者,按照规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3.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6.医疗机构费用发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

(一)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大病保险工作的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让参合农民真正了解大病保险的内容,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

(二)区卫计委、财政部门应加强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确保大病保险基金使用安全、高效、规范。

(三)商业保险公司应规范大病保险服务流程,为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即时的优质服务。要完善大病保险补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5年12月31日前出院患者不再享受商业大病保险补偿。

(五)本方案由区卫计委、区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