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铜陵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4253
各区民政局、县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
现将《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30日
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拓宽救助对象范围,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将重病费用超出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特制定我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条件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负医疗费用等刚性支出较大,造成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家庭且短期内不可能改变的家庭。
该类家庭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认定公式:(家庭年度总收入+家庭财产-年度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支出)÷12个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当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参照《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其中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其中,申请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时,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1、家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除外)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不劳动的;
2、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自主择校就读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4、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故意不履行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5、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拥有(含名下有机动车登记记录)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普通摩托车以及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非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
6、家庭成员拥有2套以上(含2套)商品住房或拥有其他商业、生产用房的;
7、拒绝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管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审核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审批机构(具体为各区民政局、县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认定程序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程序及收入核算参照我市城乡低保申请及收入核算相关规定;其家庭经济状况应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家庭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要求。
按照户主申请--受理审核单位受理、调查、审核--县区社会救助审批机构审批认定,二榜公示的程序执行。具体程序为:
(一)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受理审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家庭住址、户籍类别、家庭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并提供以下材料,填写《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批表》。
1、核查的基本材料要件:①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②申请人填写的《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③婚姻状况类证明复印件;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④《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批表》。
2、根据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提供的核查材料: 已就业人员须提供收入类证明材料: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单(条)复印件;在外务工人员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3、因病致困原因提供的材料:患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诊断书、出院小结、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
(二)受理、调查、审核。受理审核单位负责受理,对材料齐全的进行入户调查,将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录入并上传至“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市核对系统”),并在领取《铜陵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报告书》时将《核对申报表》原件递交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同时将申请家庭核查的基本材料要件和根据收入财产状况提供的纸质核查材料经受理审核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县(区)核对中心复核;此外,受理审核单位将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以及根据致困原因提供纸质材料报送县区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审批机构审批存档。
县(区)核对中心接收到受理审核单位核对岗上传信息及上报的纸质核查材料后完成复核,复核受理审核单位上传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与纸质材料是否一致;复核委托书、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等扫描附件与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是否一致。①复核一致的,将申请家庭所有纸质核查材料经县(区)核对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进行归档,同时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及委托书、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等扫描附件批次上传市核对中心协查。②复核不一致的,可自行在“核查信息系统”内修改或者通过“核查信息系统”将申请家庭信息以及纸质证明材料一并退回受理审核单位核对岗,并告之退回缘由。受理审核单位核对岗重新核对录入资料,确保无误后按程序再行上传(报)。
市核对中心接收到县(区)核对中心上传的信息后完成协查:①复核委托书、声明及授权、身份证件等扫描附件与申请家庭的基本信息是否一致。复核一致的,组协查批次,通过“市核对系统”向各信息单位发起在线核对,并根据反馈结果出具《铜陵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书》。
(三)审批认定。县区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审批机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批准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受理审核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受理审核单位上报材料、县区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审批机构审批认定前均须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居民密集地(自然村)和居住楼栋三处同时进行,每次公示不少于7日。
鉴于保护申请家庭隐私,核查报告内容不得对外公示,仅作为民政专项救助审批决定的参考。
(四)经县区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审批机构审批认定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由民政部门发放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证,并按照相关专项救助政策申请享受相关待遇。
三、档案管理
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审批机构、受理审核单位以户为单位二级建档。档案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1、封面;
2、目录(按顺序填写档案内容);
3、书面申请报告;
4、《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批表》(见附件);
5、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诊断书、出院小结、原始医疗单据或加盖农医办或医保办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
6、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7、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准确认定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生”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审批机构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规范认定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问题和困难,切实抓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二)夯实基础,规范管理。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严格履行程序,准确掌握标准。一是要提交申请。申请家庭要认真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是要入户调查。受理审核单位民政岗要深入困难群众调查基本情况;三是要阳光透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要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培训,严明纪律。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基层工作人员培训,确保各级严格执行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及管理工作,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不得擅自修改政策规定,不得优亲厚友。
附件:《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批表》
编号:
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近期一寸或二寸照片 |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 作 单 位
家庭电话
联 系 电 话
户籍所在地 市 县(区) 区直管社区(乡镇、办事处) 村
代办人姓名 性别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学习)单位
家庭电话 手 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 请 告 知 书
1.铜陵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及相关救助制度,旨在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临时救助的托底作用,逐步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必须提供家庭情况证明(证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治疗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有效印章的出院小结和住院发票的复印件。
3.申请人应先到新农合、城镇医保或其他商业保险等获得报销、补偿和救助,各类报销、补偿、救助情况(结算单)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后作为申请的有效资料。
4.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如发现有不实情况,县、区社会救助机关将不予受理或追究相关责任。
5.本申请表只是作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认定,并不代表一定能获得救助。符合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或临时救助相关申请条件的,受理申请和评审认定需要可能进一步要求您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病历、费用清单等。申请资料一经受理将不予退回。
我确认已经阅读和知悉了以上全部条款,并同意所有申请规定。
申请人(代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诚信承诺书
一、本人愿意按《申请告知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这些规定,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证明材料和家庭情况都是真实,准确,完整。
二、同意社会救助部门对个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状况进行核对,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愿意接受管理审批部门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各栏由申请人填写,如有 □ 所标项目,请在对应的 □ 内打“√” | ||||||||||||||
申请原因 | ||||||||||||||
疾病类型 | ||||||||||||||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情 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身份证号 | |||||||||
家 庭 经 济 情 况 | 户籍性质 | □农业 □非农业 | 家庭总人口数(人) | |||||||||||
主要收入来源 | ||||||||||||||
家庭年收入(元) | 人均年收入(元) | |||||||||||||
参加医疗保障制度、商业保险和接受其他救助情况 | □已参加新农合 |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 □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 |||||||||||
□已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 □已接受大病医疗保险 | □已接受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 | ||||||||||||
以下栏目由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填写 | ||||||||||||||
治疗总费用(元) | 可纳入本基金救助范围的费用(元) | |||||||||||||
已报销、补偿和获得救助情况 | 新农合报销(元) | 城镇医保报销(元) | ||||||||||||
公务员医疗保险报销(元) |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元) | |||||||||||||
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元) | 接受单位及其他社会救助(元) | |||||||||||||
已报销、补偿和获得救助金额合计(元) | 符合本基金救助标准的 个人负担费用(元) | |||||||||||||
审核、审批结果 | ||||||||||||||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初审意见 |
申请人________救助条件,提供申请材料________,______上报审核。
经办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民政局、县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审批意见 |
经复核,条件符合,资料齐全,同意审批为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经办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证明材料粘贴单
温馨提示: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粘贴于本表内: 1.身份证明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③申请人与代办人关系证明。 2.疾病及费用证明材料: 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的申请人: ①参合(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 ②出院小结复印件; ③住院发票复印件; ④抢救证明; ⑤抢救使用无法替代的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 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申请人: ①未参加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等其他医疗保险的证明; ②疾病诊断书; ③出院小结; ④住院发票; ⑤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⑥抢救证明; ⑦抢救使用的无法替代目录外药品费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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