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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2016年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铜陵市2016年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铜陵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铜政办[201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因特大病造成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我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二、保障对象

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三、筹资标准

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每年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中划入。划入标准为:城镇职工每人30元,城乡居民每人30元。

四、保障待遇

按年度计算,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自付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达到起付线(暂定2万元)后,大病医疗保险给予分段累加再次报销。

个人自付的在安徽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按40%报销,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60%报销,10万元至15万元(含)部分按70%报销,15万元以上部分按80%报销。

个人自付的在安徽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按35%报销,5万元至10万元(含)部分按55%报销,10万元至15万元(含)部分按65%报销,15万元以上部分按75%报销。

五、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让广大参保人员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政策规定,组织乡镇、社区和学校集中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咨询活动。各社区在办公场所专门设立医保咨询窗口,方便居民咨询政策和具体的办事程序。

(二)突出重点。一是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试点目标任务。二是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医疗保险相关制度和规定。三是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完善业务软件,完善与社区和定点医院联网运行机制。

(三)改善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建立大病医疗保险信息结算系统,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互联互通,通过交换和共享大病保障对象的信息数据,实行即时结算。全面发放社会保障卡,实行参保人员就医直接刷卡结算。

 

 

一六年二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