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4日 来源:马鞍山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4019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确保如期完成社保兜底脱贫任务,根据《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1号)和《中共马鞍山市委马鞍山市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马发﹝201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低保对象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相适应。
1、建立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
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行“兜底保障”。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其中A类、B类对象分别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增发保障金。完善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救助。进一步健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按照马鞍山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4﹞6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核对工作,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实现民政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二)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确保特困人员共享更高水平的小康成果。
1、提高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全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保险、护理补贴制度,逐步解决特困供养人员护理难题。
2、加强特困供养设施管护。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定额补助,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十三五”期间,在市福利中心探索设立特困人员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大力推进精神病人供养机构建设,为特困供养人员中精神病患者提供专业养护场所。
3、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实施针对困境儿童的医疗救助项目,提升困境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
4、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工程。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强化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1、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人员扩大至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2、资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包括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在内的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的全部参合资金,其中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的参合资金由县区级财政给予补贴,资助率达到100%。
3、完善住院救助。对包括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在内的重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上浮5%,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予以全额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 周岁(含14 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按规定实施救助。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个人剩余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予以再次救助。
4、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资金要达到上年度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以上;县级安排的预算资金要达到上年度市级(含省级、中央)补助资金总量的10%以上。实施过程中如仍有缺口的,由市、县两级财政依照现行财政体制按比例分担兜底。
(四)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及时缓解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程度。
1、全面贯彻落实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秘﹝2015﹞93号)精神,及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到6倍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深入推进“救急难”综合试点,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探索创新,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实现社会救助效益的最大化。
3、拓展临时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行一事一救的临时救助制度。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实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与个人救助对象基本生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将社会救助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以及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强化县级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县两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通过日常联系、会议协调、简报交流、督查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密切部门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投入,充分实现其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建立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继续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强化工作落实。有关县区要围绕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打赢脱贫攻坚仗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