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6日 来源: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32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精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通知》(民保字[2009]32号)要求,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困难,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人员,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生活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及时、高效、公正、适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救助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主体临时救助对象和非主体临时救助对象两种。主体临时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生活困难群体。
非主体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因危重疾病、突发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本市城乡居民、或在户籍地未享受临时救助的在本市住校就读的外地大中专学生以及在本市居住、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第六条 救助范围。上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本人或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它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的;
(四)主体临时救助对象中,因子女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中专学生,教育负担过重,致使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一)具有本市户籍但长期不在本市居住、生活的;
(二)属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以及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第八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视申请人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级、分类救助。临时救助每年度同一家庭和人员一般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救助,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一审批。每次审批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度临时救助封顶线标准4000元。
第十条 分级、分类救助的具体标准是:
(一)属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分别视其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数额、意外伤害程度、财产损失程度及家庭困难程度(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困难家庭,下同。)等因素,分1000元、1500元、2000元三个档次予以救助。
(二)属第六条第四项情形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及教育负担费用数额,分500元、1000元、1500元三个档次予以救助。
(三)属第六条第五项情形的,视其发生特殊困难原因,分500元、1000元两个档次予以救助。
第十一条 对在户籍地未享受临时救助的本市住校就读的外地大中专学生,以及在本市居住、并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难以维持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分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四个档次予以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由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受理和审批。遇有特殊情况,需特事特办的,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可直接受理和审批。各乡镇受县、区民政部门的委托,可受理临时救助对象的临时救助申请,并承担临时救助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对象向市、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村(居)委会提供的家庭收入、财产证明;
(四)因灾、病、突发性事件等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
社会救助机构在收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并及时将临时救助金直接发放给申请人。调查、审批过程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受理和批准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情况,应按月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统计表;
(二)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人员登记表;
(三)《马鞍山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公示制度。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对全市享受临时救助的受益人,在市新闻媒体进行广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筹措、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实行市、县(区)财政分级负担,以福彩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为补充。
(一)市财政每年在上级补助的低保调剂金中安排专项临时救助资金。
(二)县、区每年发生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三)市、县民政部门从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按2%比例提取临时救助资金。
(四)接收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对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审批机关直接现金发放,超过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打卡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的,也可现金发放。
(二)临时救助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在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中统筹考虑安排。
第十九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安排和管理使用临时救助资金情况,应按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市民政部门应适时会同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救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