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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卫生计生委 芜湖市民政局关于认真落实《芜湖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卫计医〔2017〕6号

各县、区卫计委、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医院:

2016年11月芜湖市民政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芜湖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实施细则》(民优〔2016〕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认真落实《实施细则》,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实施细则》第15条中承担惠民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鼓励其它医疗机构自愿参照执行。

二、惠民医疗机构对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或经县区民政部门身份确认的前来就诊人员落实医疗优惠政策,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免重点优抚对象“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公立医院执行“六免”,“六减”。

“六免”:免挂号费、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注射费、普通护理费、住院诊察费。

“六减”:减药品费(售价)8%、检查费10%、治疗费(不含材料费)10%、手术费(含一般材料费)10%、空调和取暖费50%、床位费50%。

对特别困难惠民对象免检查费、治疗费30%。

三、要重视做好拥军优属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拥军优属氛围。医疗机构在内部显目处公示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内容,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为优抚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医疗服务,使他们真正能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人民的尊敬。

五、各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所属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实施细则》,将《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的校验和年度考评。各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对惠民医疗机构惠民医疗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

卫计医〔2017〕6号附件.pdf